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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政发〔2012〕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全面修改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0号)要求,省法制办对截至2012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商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的3个规范性文件。

一、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1999〕123号)第二十七条中的“视情节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参与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资格,且不得参与分包工程”修改为“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二、将《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政发〔2008〕8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对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连续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有关监督招投标活动的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修改为“对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三、对《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进行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在投诉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修改为“在投诉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将该款(一)项“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修改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将该款(三)项“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修改为“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修改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