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登记审核合一办法的通知
黔市监注〔20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市监办函〔2023〕14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市监办函〔2023〕14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省局企业开办服务处: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重大部署总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登记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登记审核合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19年6月18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办法》(黔工商注〔2007〕10号)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黔工商注〔2015〕21号,规范性文件编号QFGD-2015-27005)同时废止。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25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登记审核合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明确登记人员职责,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股权出质登记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登记审核合一是指企业登记全程均由登记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完成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
第四条 登记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同时审查其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依法进行核实;
(三)在职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核发营业执照或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或换发营业执照;
(五)提请会商特殊疑难的重大登记注册事项。
第五条 登记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或疑难问题,登记人员不能单独作出决定时,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准予登记的,登记人员应当执行。
第六条 登记人员对登记注册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办理登记。登记人员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核准办结,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场登记。
第七条 审核合一登记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登记人员应当对所办业务一次性了解并解答清楚。
第八条 审核合一登记实行“谁核准、谁负责”工作原则。严禁越权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登记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上级要求予以登记的,登记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严禁以服务企业为借口,引导或协助申请人制作有违事实真相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不得为申请人代办应由其自身承担的事务。
第十条 登记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核合一登记材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