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字〔202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 03- 12》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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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场所 类别 |
¡ 动物饲养场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 动物隔离场所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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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清单 |
¡ 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市、区)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 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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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已)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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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拟(已)建场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 3 公里内自然屏 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 4 种场所的分布情况 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 地等重点场所分布及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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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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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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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它材料 |
附件 2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 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饲养场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 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隔离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 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 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饲养场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等天 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 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1.1 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 距离
1.1.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1.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场情况,扣 1-1.5 分;
1.1.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农村居民集中区(村庄) 不在此条件规范范围。
1.2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红线相隔距离
1.2.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2.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2.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3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3.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3.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3.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4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0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不扣分;
1.4.2 大于 1500 米(含)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则视情况, 扣 1-2 分;
1.4.3 小于 1500 米的,扣 5 分。
1.5 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5.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5.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3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2 分;
1.5.3 小于 300 米的,扣 5 分。
1.6 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6.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6.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3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2 分;
1.6.3 小于 300 米的,扣 5 分。
1.7 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7.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不扣分;
1.7.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3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则视情况, 扣 1-2 分;
1.7.3 小于 2000 米的,扣 5 分。
1.8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8.1 大于 45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不扣分;
1.8.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5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8.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9 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离
1.9.1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则不扣分;
1.9.2 大于 200 米(含) 小于 3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9.3 小于 200 米的,扣 3 分。
2.场区内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边未建有围墙的, 扣 3 分;
2.1.2 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 则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围墙高度低于 2 米的,则扣 1 分。
2.1 附 牛羊养殖场采取栅栏式围墙或围栏的,可不扣 分。
2.2 场区出入口防疫设置
场区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 的消毒池。
2.2.1 场区出入口处未设置消毒池的,扣 3 分;
2.2.2 场区出入口设置有消毒池,但低于规定标准的, 则视情况,扣 0.5-1.5 分;
2.2.3 消毒池没有加盖雨棚的,扣 0.5 分。
2.3 场区功能分区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 2.3.1 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扣 4 分;
2.3.2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但没有隔离设施 的,扣 2 分;
2.3.3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但隔 离不完全的,扣 1 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行生产、防疫全程服务, 从事专门育肥家庭动物饲养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4 生产区入口处防疫设置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 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2.4.1 生产区入口处没有设置更衣消毒室的,扣 2 分;
2.4.2 生产区入口处有更衣消毒室,但设施简陋的,则 视情况,扣 0.5-1 分。
2.4.3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没有消毒池或消毒垫的,扣 1 分。
2.5 生产区内道路布局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应分设,避免疫病病原交叉污 染。
2.5.1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没有分设的,扣 3 分;
2.5.2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两条交叉、 重叠的,则扣 0.5 分;
2.5.3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三条以上 交叉、重叠的, 则视情况,则扣 1-1.5 分。
2.6 养殖栋舍间防疫距离
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 5 米以上或建有隔离设施。
2.6.1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下且没有 隔离设施的,扣 2 分。
2.6.2 栏舍间距离在 5 米以下,但全是封闭性栏舍的, 扣 1 分。
2.6 附 1: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设置 隔离设施; 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单向, 不得交叉或回流。如有不符合的, 每缺一项扣 1 分。
附 2:种畜养殖场还应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 采集车间。如有不符合的, 扣 1 分。
3.防疫设施设备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3.1 场区入口处消毒设备
3.1.1 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车辆消毒设备的,扣 2 分;
3.1.2 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人员、物品消毒通道和喷雾、 紫外线等消毒设备的,扣 3 分。
3.2 生产区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2.1 没有配置相应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的,扣 2 分; 3.2.2 配置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但不能满足生产所需
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3.3 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设施
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应选用适宜材料,以便于清洗消 毒。
3.3.1 圈舍地面粗糙、粪污沟槽不易清理、不便于清洗 消毒的,扣 1 分;
3.3.2 圈舍墙面未粉刷或粗糙, 不便于清洗消毒的,扣 1 分;
3.3.3 圈舍顶棚选材不适宜,不适宜清洗消毒和防潮保 温的,扣 1 分。
3.4 兽医设施设备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 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3.4.1 没有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 疫设备的兽医室, 扣 3 分;
3.4.2 建有兽医室,但疫苗冷冻(冷藏)、消毒、诊疗等 防疫设备不全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的动物饲养场, 由公司实施全 程防疫工作的,或实行防疫外包由第三方实施全程防疫服务 的, 本项不扣分。
3.5 养殖废弃物处理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收集 处理、防疫等垃圾收集等设施设备,或通过委托协议由第三 方进行无害化处理。
3.5.1 未建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配套设施,且未委托 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 3 分;
3.5.2 建有粪污处理设施,但不配套、不能完全满足生 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5.3 未建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未委托 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 3 分;
3.5.4 采用化尸池(窖) 等简单方式处理病死动物,或 建有处理设施但不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5.5 未设有废弃疫苗、兽药、注射器及包装容器等固 定收集设施设备的,扣 1 分。
3.6 动物隔离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 动物隔离舍,并与生产栏舍相隔合理距离。
3.6.1 未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 离舍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最多扣 2 分。
3.6.2 动物隔离舍与生产畜禽舍距离小于 300 米的,扣 1 分;
3.7 兽虫防护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设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采取 防护措施。
3.7.1 栋舍没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的,扣 2 分。
3.7.2 栋舍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但不完 善的,则视情况, 扣 0.5-1 分。
3.7 附 规模牛羊饲养场本条不扣分。
4.防疫技术人员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
村兽医等防疫技术人员;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 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4.1 防疫人员配置评价
4.1.1 未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动物防疫人员的, 扣 2 分;
4.1.2 配有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防疫技术人员,但不 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扣 1 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 由公司提供全程防疫服务的 家庭动物饲养场,可不扣分;通过防疫外包由第三方提供防 疫服务的动物饲养场,防疫技术人员配备可适当减少。
4.2 员工健康
4.2.1 未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查 的,扣 0.5 分;
4.2.2 员工健康状况未知,无相关人畜共患病健康证明
的,扣 0.5 分。
5.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 报告、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等。
5.1 防疫制度
5.1.1 未制定免疫制度的,扣 1 分;制定了免疫制度, 免疫程序不合理或未含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程序的,扣 0.5 分;
5.1.2 未制定用药制度的,扣 1 分;制定了用药制度, 但用药制度不合理的,扣 0.5 分;
5.1.3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扣 1 分;制定了隔离、 消毒制度, 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 0.5 分;
5.1.4 未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的,扣 1 分; 制定了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但不健全的,扣 0.5 分;
5.1.5 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制度,扣 1 分;有动物疫病 监测制度, 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 0.5 分;
5.1.6 未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制定相应 的动物防疫制度的,扣 1 分;有相应制度,但不完善的,扣 0.5 分。
5.1.7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 度, 但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0.5 分。
5.1.8 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扣 1 分;有购销台账制 度, 但不完善的,扣 0.5 分。
5.2 养殖档案制度
动物饲养场应制定养殖档案制度,且详实科学、可操作 性强,并妥善归档保存。
5.2.1 无动物生产、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 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的, 扣 3 分;
5.2.2 有养殖档案,但不健全、不规范的,动物生产、
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 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每缺一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
5.3 落实监管制度
5.3.1 未配备动物检疫申报员,不熟悉检疫规定和申报 程序的,扣 2 分;
5.3.2 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 1 分;有疫情报告制 度, 但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扣 0.5 分;
5.3.3 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阳性及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的,扣 2 分;制定了预案,但不规范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1 分。
5.3 附 种畜禽饲养场应落实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 制度,未制定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制度的,扣 2 分;制定了制 度, 但不合理、不科学的,扣 1 分。
6.加分项目
6.1 采用多点布局、全封闭栏舍、全进全出养殖工艺, 运用自动化饲喂、智能化通风、温控等环境控制系统的工厂 化、现代化动物饲养场, 加 3 分;
6.2 动物饲养场建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烘干 一体化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6.3 动物饲养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能正常开 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违禁添加物检测的,加 2 分;
6.4 动物饲养场建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暂 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由第三方进行专业化、无害化集中 处理的,加 2 分。
附件 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 场、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 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等相 隔合理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河 流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 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屠宰加工场所建在 城市工业园区的,相关条件可适当放松。
1.1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相隔距离
1.1.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的,不扣分;
1.1.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 视情况,扣 1-1.5 分;
1.1.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2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2.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的, 不扣分;
1.2.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2.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3 与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3.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 屏障的,不扣分;
1.3.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3.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4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的, 不扣分;
1.4.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扣 1 分;
1.4.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5 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5.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的, 不扣分;
1.5.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5.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6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6.1 小于 200 米的,扣 2 分。
2.场区功能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边未建有围墙的,扣 3 分;
2.1.2 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完全封闭的,则 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场区周边实体围墙低于 2 米的,扣 1 分。
2.2 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配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运输动物车辆 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运 输车辆出口设置洗消通道。
2.2.1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扣 3 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物
理隔离的,扣 1 分;
2.2.2 场区入口未设置消毒池的,扣 2 分;设有消毒池 但未达标准要求的,扣 1 分; 消毒池未加盖雨棚的,扣 0.5 分;
2.2.3 场区出场通道未建有车辆洗消通道设施的,扣 3 分; 建有洗消设施,但不规范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3 场区功能分区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 2.3.1 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扣 3 分;
2.3.2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但没有隔离设施 的,扣 2 分;
2.3.3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实施但隔 离不完全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2.4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防疫设施
2.4.1 无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的,扣 3 分;
2.4.2 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但无设备或设备不符合规 定的,则视情况,扣 1.5-2 分;
2.4.3 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和设备,但无消毒记录的, 扣 1 分。
2.5 屠宰加工间入口处防疫设施
2.5.1 未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的,扣 2 分;
2.5.2 有更衣消毒室但无消毒设施和人员防护设备的,扣
1.5 分。
2.6 相应工作和休息场所的配备
2.6.1 未设置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的,扣 3 分;
2.6.2 设置了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但与屠 宰规模不相适应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6.3 未设置相配套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
的,扣 3 分;设置了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但未正常开展工作 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7 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的配备
2.7.1 未分别设置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 间的,扣 3 分;
2.7.2 设置了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间, 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7 附 1: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设置有封 闭式熏蒸消毒间,如未设置的扣 2 分,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 扣 1 分。
3.防疫等设施设备评价
3.1 照明及采光设备
3.1.1动物装卸台未配备照度大于300Lx的照明设备的, 扣 1 分;
3.1.2 屠宰间未配备照度大于 500Lx 的照明设备的,扣
1 分;
3.1.3 生产区无良好的照明设备的,扣 1 分。
3.2 屠宰间防疫检疫辅助设施设备
3.2.1 屠宰间未配备检疫操作台的,扣 3 分;
3.2.2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但设置不能满足工作需 要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2.3 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未按照规定使用耐腐 蚀、不吸潮、易清洗的材料,视情况,扣 1-2 分;
3.2.4 屠宰车间内未配备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 施的,扣 1 分;
3.2.5 屠宰间未安装通风和废气过滤设施的,扣 1 分。
3.3 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屠宰场应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 理场,且应设置在屠宰车间下风向,并与屠宰车间保持一定 距离。
3.3.1 未配备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设备的,扣 3 分;有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 视情况,扣 1-2 分;未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但委托专 业集中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且有委托处理协议的,不扣分;
3.3.2 未配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扣 3 分,有设 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污 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通过环评的不扣分;
4.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 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1 防疫制度
4.1.1 未制定动物入场登记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动 物入场登记制度, 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全的, 扣 0.5 分;
4.1.2 未制定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的,扣 1 分;制定 有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全 的, 扣 0.5 分;
4.1.3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隔离消 毒制度,但没有消毒记录或 (和) 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扣 0.5 分;
4.1.4 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无害 化处理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的,扣 0.5 分;
4.1.5 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扣 1 分;有购销台账制 度, 但不完善的,扣 0.5 分;
4.1.6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 度, 但未具体落实的,扣 0.5 分。
4.2 落实监管制度
4.2.1 未配备检疫申报员,不按规定认真执行屠宰检疫 申报并协助做好检疫工作的,扣 2 分;
4.2.2 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 2 分;有疫情报告制 度但不能有效落实或缺乏操作性的,扣 1 分。
5.加分项目
5.1 屠宰场入场出场实行分道行驶,建有完善的运输车 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配套的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5.2 动物屠宰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通过县 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 加 2 分。
附件 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 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 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 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 要交通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河流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 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 播风险。
1.1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相隔距离
1.1.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1.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1.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2 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2.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2.2 大于 2000 米 (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2.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3 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3.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3.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3.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4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2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4.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3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4.3 小于 2000 米的,扣 4 分。
1.5 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 距离
1.5.1 大于 4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5.2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5.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
1.6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6.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不扣分;
1.6.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6.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7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7.1 大于 2500 米(含)小于 30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7.2 大于 2000 米(含)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如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7.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1.8 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离
1.8.1 大于 300 米(含) 小于 500 米(不含) 的,扣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不扣分;
1.8.2 大于 100 米(含) 小于 3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8.3 小于 100 米的,扣 3 分。
2.场区功能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围未建有围墙的, 扣 3 分;
2.1.2 场区周围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 则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围墙高度低于 2 米的,扣 1 分。
2.2 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运输动物车辆 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运 输车辆出口设置洗消通道。
2.2.1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扣 3 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物 理隔离的,扣 1 分;
2.2.2 场区入口未设置消毒池的,扣 2 分;设有消毒池 但未达标准要求的,扣 1 分; 消毒池未加盖雨棚的,扣 0.5 分;
2.2.3 场区出场通道未建有车辆洗消通道设施的,扣 3 分; 建有洗消设施,但不规范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3 场区功能布局
2.3.1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未分开的, 扣 3 分, 生产区与生活区虽分开,但无隔离设施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3.2 无害化处理区未设置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 冷库等的,扣 3 分, 分别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 则视情况, 扣 1-2 分;
2.3.3 动物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未设置人员更 衣室,出口处未设置有消毒设施的,扣 3 分;设置更衣室、消 毒设施不齐全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3.防疫设施设备评价
3.1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未配置机动消毒设备的,扣 2 分。
3.2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配备
未配备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的,扣 3 分;配 备专用密闭车辆,但车辆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则视情况,扣 1 分。
3.3 病原学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
未配备主要病原检测设备 (PCR 仪) 的,扣 2 分;有病原 学检测设备但未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扣 1 分。
3.4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4.1 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设备的,扣 3 分;
3.4.2 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无人员防护设施设备的, 扣 2 分。有防护设施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转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3.5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扣 3 分;有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但不完备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通过环保审查的不扣分。
4.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4.1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未制定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的, 扣 2 分, 有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 则视情况,扣 0.5-1分。
4.2 隔离消毒制度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 2 分,有隔离消毒制度但无 消毒记录或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4.3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等购销台账制度的,扣 2 分;有购销台账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详细登记表的, 则视情况,扣 0.5-1 分。
4.4 人员防护制度
未制定人员防护制度的,扣 2 分,有人员防护制度但未 得到有效落实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
4.5 日常巡查制度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度,但 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0.5 分。
5.加分项目
5.1 无害化处理场建有入场出场分开,建有完善的运输 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的配套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5.2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 通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加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