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年限问题
自《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实施后,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城区部分)企业从其他地区调入符合缴费条件的职工,企业须从2006年1月起为其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2006年1月1日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企业未按规定为其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须从2006年1月起补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关于各采暖费统筹区职工缴费和调转问题
(一)已建立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制度的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城区部分)、旅顺口区和金州区企业在职职工缴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医疗保险缴费地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职工办理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户籍不在上述地区的人员暂不纳入社会化发放制度。
(二)建立各采暖费统筹区域内人员调转和专项资金转移制度。户籍为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城区部分)、旅顺口区和金州区的职工跨统筹区调转时,已缴纳的专项资金随职工本人一并转移;因各统筹区政策施行时间不统一导致欠缴的专项资金,应予以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移交离退休人员的资金抵扣问题
自2008年1月起,对不需要一次性缴纳专项资金纳入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经办机构自接收的当月发放采暖费补贴,上述人员移交之前应享受的采暖费补贴由企业承担,经办机构不再补发或返款。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改制的企业,其移交改制后到2006年1月1日期间的离退休人员,应按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缴纳标准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自2009年1月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改制企业移交的离退休人员,经办机构从接收离退休人员当月发放采暖费补贴,上述人员移交前应享受的采暖费补贴由企业承担,经办机构不再抵扣、补发或返款。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