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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印发以来,我区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广西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审管分离”制度改革的推进,对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评估质量、促进评估备案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范围

(一)凡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及矿业权有效期内须对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权益进行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和办理评估报告备案。

(二)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因出售、作价出资、重组改制、抵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首发上市、股市信息披露等需要进行评估的,由矿业权人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责任主体自行委托评估,并由受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以下简称《评估备案通知》)的要求,向该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清单,直接网上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备案证明。

二、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权限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其审批发证的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2006年7月25日前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委托评估和办理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权限,负责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工作。

三、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以下简称《评估委托通知》)明确的程序要求和审批权限开展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工作,其他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比照执行。

(六)评估机构参与广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工作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评估工作实际,合理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备案。

评估工作应采用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从已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中选择。现场抽签摇号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报名参加抽签摇号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派员到现场参加抽签摇号活动,未派员按时参加现场抽签摇号的评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当次抽签资格。抽签结果确认书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签评估机构代表在抽签现场即时签字确认。

(七)评估所需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评估机构分别按照《评估委托通知》要求准备。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由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评估机构;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含协议扩大矿业权范围)和已有采矿权涉及价款处置的评估,由矿业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质资料,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阅后转交评估机构;已有探矿权涉及价款处置的评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探矿权人分别提交。除《评估委托通知》明确的地质资料外,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八)评估机构应依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其评估方法规范的要求,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开展评估工作。如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的,实物工作量费用取费标准按照2009年10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印发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中有关参数取值。

(九)因处置以往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矿业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国家出资勘查单独编制有成果地质报告的,如已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或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提交的资源储量未达国家明确的矿产地标准的,按国家出资成果地质报告进行评估;如未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提交的资源储量规模达国家明确的矿产地标准的,应委托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储量评审,并根据评审通过的成果地质报告进行评估。依据国家出资与其他资金合作开展勘查一并提交的成果地质报告进行评估的,应按矿业权范围内以往国家出资勘查投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或实际查明的资源储量,区分评估确定国家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款。

四、加强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办法》、《评估备案通知》等文件规定,对评估机构申请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但评估报告备案公示后,评估机构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完善后再次提交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比备案公示的评估价值差额达50万元以上(含)或增减20%以上(含)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会进行技术性审查,由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书。通过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方予办理备案。

(十一)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或未通过技术性评审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存在的问题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修改。评估机构与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出现重大分歧且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从已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择3家,采取摇号方式选择其中一家重新评估。

(十二)评估机构对所提交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果完全承担法律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了按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组织上述第(十)、(十一)款明确的技术性评审外,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确定。

五、明确评估结果的作用

(十三)经备案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仅作为确定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收取矿业权价款时,应参考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合理确定矿业权价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收取矿业权价款时,应经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须处置缴纳价款的已登记矿业权价款(含延续、变更、转让)、矿业权出让(含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协议扩大范围)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备案的矿业权价值。

(十四)涉及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报告经备案后,其矿业权评估值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1年,逾期应重新评估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置价款。

六、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活动的监督考核

(十五)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中签的评估项目评估工作,或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备案申请的,取消其在组织抽签摇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业备案资格。

(十六)评估机构对评估质量把关不严的,每出现一次评估报告未通过技术性评审的记一次不良记录;一年内累计2次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取消其在组织抽签摇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业备案资格。。

(十七)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取消其在广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业备案资格。

七、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八)实行矿业权评估活动监督属地化管理。属于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须对审批权限内已设矿业权处置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价款开展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活动,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和国土资源部已下发的有关文件,切实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通知》的附件1要求,将当年本级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主要参数表于年底前报我厅。

(十九)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我区深化国土资源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有关制度,做好本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内出让矿业权和须收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委托备案和价款处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30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