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草地类型 |
收费标准(元/亩) |
低地草甸类 |
2,600 |
热性灌草丛类 |
2,700 |
暖性灌草丛类 |
2,800 |
山地草甸类 |
3,000 |
(二)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五)已确权的人工草地对应以上草原类型执行。若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草地确权证和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草地分类》(NY/T2997-2016)认定。
三、相关规定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县级草原主管部门收取,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财政票据。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省林业局将试行情况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评估后制定正式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