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小型普通建筑材料矿山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7〕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及《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经厅研究决定,现对开采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且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页岩的矿山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储量报告可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简测报告替代。地质简测报告中应附有编制单位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不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和备案,但应是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报件。
二、矿山应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规定,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凡进行了储量登记的,在延续、变更、转让时不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其消耗变化以每年开采登记的台账为准。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