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自然资办〔2019〕288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管理,加强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根据《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及申请核定时间
(一)核定范围。2017年1月1日以来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园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林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2017年1月1日前立项但申请验收确认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使用耕地开垦费或非农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资金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一并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
(二)申请核定时间。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确认之前开展。纳入核定范围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应在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完成后,才由项目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新增的耕地数量、质量进行确认,核定确认后的新增耕地,方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二、核定方式和流程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流程详见附件1。
三、核定审核要点
(一)项目报件审查。
主要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正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件材料进行审查。对报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完善”原则。报件材料主要包括:
1.市、县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申请文。
2.项目基本情况及说明。
3.项目竣工文件。
4.项目建设范围坐标。
5.项目区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
6.项目竣工图或复核图。
7.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材料。
8.新增耕地照片与视频。
9.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
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
(二)审查程序及内容。
1.县级初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件材料审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首先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和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项目上图入库信息,依据《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等相关规程和要求,以项目开工前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质量等别图为底图,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地类、位置、耕地面积与质量变化情况,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然后形成新增耕地核定初审结果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基本信息及县级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详见附件3),最后随同请示文、报件材料等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1)新增耕地面积认定:依据项目区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开工前净耕地面积,再依据项目区竣工图或复核图计算项目竣工后的净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由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之差得到。
(2)提质改造水田面积认定:提取项目区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旱地、水浇地、可调整园地或可调整林地,竣工图或复核图地类为水田的地块,计算净改造水田面积。
(3)新增耕地地类认定:依据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新增耕地地类进行认定。
(4)等别认定:依据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计算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计算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依据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改造水田平均质量等别进行计算,运用加权法计算平均等别。
(5)新增产能认定:依据国土资发〔2018〕31号文有关产能计算公式规定计算新增产能。
2.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材料后首先完成报件审查工作,然后对新增耕地核定县级初审结果进行审查,最后在《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市级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随同请示文、报件材料等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主要审查内容:
(1)按照县级初审的方法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等别和产能进行审核。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核查在线举证平台坐标格式要求提取新增耕地坐标,导入国土云平台,再对新增耕地地块进行100%外业核查。
(3)根据外业核查结果,判断水田是否达标,工程设施有无损毁,审核新增耕地地类。
3.自治区级复核。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材料后首先完成报件审查工作,然后对新增耕地核定市级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最后在《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省级复核意见”一栏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主要审查的内容:
(1)按照县级初审的方法对新增耕地面积、等别和产能进行复核。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核查在线举证平台上通过照片和视频对新增耕地地类进行复核。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年内全区核定的新增耕地项目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外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治区将通报抽查结果,对其指标进行锁定,并暂停受理该市新增耕地核定申请,市级须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整改的,自治区将从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剔除相应指标。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土资发〔2018〕31号文有关要求,2017年1月1日之后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所产生的新增耕地均须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的新增耕地指标信息,才能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统一入库后用于占补平衡。据统计,我区有179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已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但未进行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土资发〔2018〕31号文有关要求,需对179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开展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其中:85个项目已纳入自然资源部第一批储备补充耕地核查范围的,只需要补充新增耕地核定内业材料,不需再进行外业核查,具体项目清单详见附件4;94个项目未纳入自然资源部第一批储备补充耕地核查范围的,需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开展新增耕地核定内、外业核定工作,我厅计划于2019年9月底前对该批项目按30%比例进行外业抽查,具体事项再另行通知,具体项目清单详见附件5。
附件:
1.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流程图
2.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报件材料要求
3.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
4.需补充新增耕地内业核定的土地整治项目清单
5.需补充新增耕地内、外业核定的土地整治项目清单
点击下载:附件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