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资料馆:

为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公开地质资料,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地质资料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保护登记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

二、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在办理地质资料汇交时一并办理,并填写《汇交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

三、我厅委托广西地质资料馆负责地质资料保护登记审核工作,并负责资料的保管。广西地质资料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保护登记表(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汇交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22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