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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市政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救助,是我市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市级成立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市疾病应急救助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地区由当地政府确定设立相应的基金经办机构。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为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

第六条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由公安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筹集

第七条设立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各地区应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四章基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发生急重危伤病所发生的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可按属地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地区基金经办机构申请补助。应急救治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表、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汇总表、患者急诊、住院票据、费用清单、病历等),申请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是否存在责任人,是否具有工伤、基本医疗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仍存在费用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经办工作,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十七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或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九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单独计息,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依托各类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中心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应及时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做好相关账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基金预决算;

(二)指导医疗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

(三)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经公安、民政等部门确认的基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

(四)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五)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基金使用情况、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成立大连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研究处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和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基金筹集、支付以及各部门实施救助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沟通衔接,保证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支出,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三十一条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中心核查患者身份,对于在医院内、外抢救无效或未经抢救已死亡的身份不明者尸体,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由医疗机构或出诊医生通知110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负责通知事发地公安机关及时甄别案件性质,尸体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完毕后,出具死亡证明,尸体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转送殡仪馆处理;对于明显不涉案的尸体,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尸体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转送殡仪馆处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要按照患者临床需要合理用药、检查和治疗,实施疾病应急救治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范围参照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发生过度医疗行为。对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的基金申请要据实反映,不得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区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或新闻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