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学生饮食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来,通过“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改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教师的学习、生活条件,从今年起,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年内建成9901个学生食堂,实现全省农村中小学校校有食堂的目标,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营养餐。随着学生食堂不断建成投入使用,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任务将会十分繁重。目前,我省学生食堂存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的甚至实行对外承包经营,食品安全事件仍有发生。为确保中小学(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学生饮食安全,现就做好食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一律实行自办自管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必须由学校自办自管。今后新建的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经对外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必须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妥善平稳收回。回收期间,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外包食堂的管理,管好饭菜数量、质量、价格和卫生,杜绝因回收处置不当引发食堂停运、闹事、封堵和上访等事件发生。涉及承包商投资修建的食堂和购置的设备,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收购。对食堂承包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二、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按照公益性、零利润原则运行
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与学生同价同菜,不得分摊或者变相转嫁到学生头上。学校必须单独核算食堂成本,合理确定餐饮价格,严格财务管理。采取“校农挂钩”等直供直采方式降低成本,勤俭办食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食堂的支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校食堂搞好原料供应,减免相关费用,降低成本。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要求,配齐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工勤人员。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十大管理制度:一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三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四是学校食堂卫生制度;五是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六是学校食堂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七是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八是学校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九是学校食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十是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制度必须张贴在醒目位置,责任到人,便于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监督机制
学校要成立伙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媒体、教育、卫生、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共同参与食堂的管理和监督。学校食堂实行每天每餐饭菜明码标价,每月向师生公开食品采购进货渠道与进货价格、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听取伙食委员会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对合理化建议要认真吸收采纳。实行校领导轮流自费陪餐,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领导责任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基本建设、食堂饭菜质量、营养干预、食堂卫生、饮食安全、食堂安全事件处置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科、股(室)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相关管理工作。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校(园)长为组长,分管校(园)长、后勤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的管理工作,确保食堂食品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控制。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财政、物价、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监管、指导和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食堂工作纳入对学校工作的评估内容,对学校食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因学校食堂出现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打砸食堂、罢餐等事件,校长及教育局长要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