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3〕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1日
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云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云政发〔2011〕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由省考评办统一组织,省公安消防总队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工作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落实消防管理措施情况。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等内容。
(三)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消防法规政策体系、公共消防设施和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等内容。
(四)消防队伍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信息化和提升灭火应急救援等内容。
(五)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健全消防经费保障和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 每年一季度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代表省人民政府与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分表及自查自评表,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全省实际制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及自查自评情况;实地考核时间根据省考评办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州、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2年不合格的,在全省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即1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2.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
3.发生火灾事故后隐情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干部,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评先受奖资格。
第十一条 消防工作考核作为全省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全省综合考评成绩。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