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3〕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七日
大连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声像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记录(载)有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照片(包括底片、反转片)、影片(正、负片)唱片、录音带、影音光盘等。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声像档案的征集、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将声像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归档范围:
(一)上级领导视察本单位工作或从事其他工作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艺术家在讲学、表演以及其他活动中形成的与本单位有关的声像材料;
(三)英雄、模范人物在本单位重要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本单位领导、专家、学者在国内外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本单位在涉外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六)本单位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形成的主要声像材料;
(七)本单位在市级以上文艺、体育活动中以及文体单位到市外参加表演竞赛等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八)本单位荣获的各种奖状、奖旗、证书等的照片;
(九)本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中形成的主要声像材料;
(十)本单位历年生产的主要产品、优质产品的声像材料;
(十一)本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声像材料;
(十二)本单位历年主要科研成果、工作成果、科技发明的声像材料;
(十三)本单位其他重要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声像材料;
(十四)反映本单位概貌、主要职能的声像材料;
(十五)反映本地区地理、名胜古迹以及自然风光和民风民俗的声像材料;
(十六)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七条 归档要求:
(一)属于归档范围的声像档案应立即归档,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底片、正片相符;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不得磨损,并由摄录人员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简短的文字说明。对于科学技术方面的声像档案,还要注明工程项目、科研课题、设备、产品名称及主要特点;
(三)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备查。
第八条 归档整理:
将声像档案的不同载体分开;将机密性和一般性声像档案分开;将不同保管期限的声像档案分开。
(一)照片档案的整理:
1、照片档案应在全宗内按年度—问题或问题—年度进行分类,并要保持前后一致;
2、将同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每卷一般不超过60张。
3、卷内照片的编号可采用流水号的方式,一张照片为一个流水号;反映同一内容的照片编组号,然后在每组内编小流水号,一组照片应有一个总说明;
4、将每张照片的分类号、档号、卷内顺序号在每张照片的背后予以注明;
5、注明每张照片的底片号和参见号;
6、根据照片的自然张填写卷内目录,在备考表中注明该卷在整理、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组成卷后,要拟写案卷题名,编制案卷号,填写案卷总目录。
(二)底片档案的整理:
底片整理可以不分类,按归档时间顺序编大流水号,每张底片编一个流水号。底片号可用铁笔刻在底片乳剂面片边处,刻写时注意不要损伤影像,同时在底片袋的右上角注明底片号。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插入底片册。
1、利用率高的底片,可以复制,复制的底片不做档案保管;
2、遗失或损坏的底片,应翻拍照片重新制作。
(三)录音(像)、影音光盘档案的整理:
1、录音带、录像带、影音光盘一般按其反映的内容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
2、同一内容的按归档时间编一个流水号,数量少的可以不分类,直接按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
3、录音带、录像带、影音光盘的盒套外要贴上标签,写明内容、讲话人(演讲人)、录(制)音(像)日期、盘数以及编号、参见号、带长、时间等,录像带还要注明声道、机器型号、种类等。
第九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与他反映的文书、科技、专业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对归档的声像档案要按不同的种类、载体编目和排放:
(一)照片档案要根据不同类别编目,其格式为:类别号、编号、内容、数量、起止日期、移交机关(个人)、时间等;
(二)录音(像)、影音光盘档案要根据内容、数量的不同进行编目,数量少且内容单一的只编制总目录;数量多且按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的,应编制分类目录。
第十一条 保管声像档案的库房或装具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磁、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之间。磁带库应避开30奥特斯以上的磁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管的声像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对长期保存的录音带、录像带,至少隔半年重新缠绕一次,缠绕时应用正常播放速度。发现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要及时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编制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责成专人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在本单位保存十年后,应无偿向所在地区档案馆移交;在特殊情况下,经协商,档案馆可提前或延迟接收。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同建设工程档案一同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撤消或合并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馆移交声像档案,不得私存、转移或移做他用。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档案馆定期接收已到接收年限的声像档案。对具有珍贵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可随时协商予以征集、接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的统计、借阅、利用等制度,做好声像档案的收进、移出、现存数量、保管基本情况、利用及其效果统计工作,并根据声像档案的涉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我市公民个人收集、整理、保存的有历史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