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和改善我省测绘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黔自然资规〔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外省来黔作业测绘资质单位、省内测绘资质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贵州省测绘条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3号),为切实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我省测绘项目备案工作,为测绘资质单位提供更多便利,现明确测绘项目备案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服务范围及取消测绘项目备案时提供测绘仪器检测证明事项。有关要求如下:
一、取消的证明事项
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时,不再提交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鉴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服务范围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外省来黔作业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项目、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备案工作。
(二)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跨两个县级行政区以上的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别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测绘项目备案工作。
(三)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测绘项目备案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同一测绘项目只办理一次备案。测绘单位已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各级备案。
(二)备案时间。测绘单位须在项目实施之日起60日内进行项目备案。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测绘项目备案情况,促进项目备案信息共享利用,并按职责权限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出具项目备案回执。
本通知仅适用于测绘项目备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下发的《关于实行测绘项目任务备案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20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备案资料清单及要求
2.封面及备案申请表模板
3.项目备案回执模板
2019年12月24日
(联系电话:0851-8682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