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的意见》(黔党发〔2015〕2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选聘生态护林员带动脱贫攻坚的成效,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全省再选聘2.05万名建档立卡贫户人口转化为生态护林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人员选聘和管理
(一)明确选聘条件。本批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聘对象为尚未脱贫且采取其他帮扶措施难以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求具有劳动能力、适合野外巡护工作、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优先选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残疾人或退伍军人贫困人口。
(二)加强管理培训。各地要严格选聘流程,按照公告、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等程序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生态护林员考核制度,做到奖勤罚懒。县乡两级要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实行进退动态管理,对自愿退出、因条件变化不符合选聘标准、不履行职责、违反协议内容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要妥善解除劳务协议,空缺岗位要及时补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生态护林员业务技能、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三)严格考核评估。2018年1月31日前,省林业厅要牵头组织完成对2016年度全省2.5万名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估。2018年至2019年,每年6月底前要对上一年度全省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开展中期考核评估,每年年底要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考核评估。考评结果及时报省人民政府,为国家制定完善生态护林员助推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提供实践支撑。
二、统筹保障生态护林员资金
(一)落实人员报酬。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人数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解决(从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切块到县扶贫资金中统筹列支)。补助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人均劳务报酬标准较高的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适当提高生态护林员报酬。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支出,不得用于机构开支、培训费用和装备支出等。
(二)统筹配套支出。各地要统筹利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等现有项目和资金渠道,安排好生态护林员保险、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充分调动护林员积极性,提高护林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本批2.05万名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要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省林业厅要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等工作的督导,适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各地要加强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生态护林员制度,县级政府负责实施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协议签订以及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护林与脱贫双赢的好做法、好模式,宣传生态护林员在森林资源管护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树立生态护林员先进典型,让全社会了解、关心和支持生态护林员工作。
附件:贵州省2017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指标分配表.doc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