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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发〔2019〕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运营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整合环节、简化流程、减少材料,现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

     2.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1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



一、主要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坚持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督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为贵州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以下情形不适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制,按照原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劳动用工诚信等级为D级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3.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或建设单位应承担垫付责任,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的。

三、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上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函,并在15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代为发放相关的告知文书。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构可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后续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于不能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企业,将暂停其后续建设手续办理,并给予项目停工、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记入不良诚信记录等惩戒,同时取消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承诺人弄虚作假,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书面通报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其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

建设单位未在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函15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劳动监察部门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通报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其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

五、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施工前存储工资保障金,方可实施行政审批。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告知承诺书



编号:

告知事项



一、实施依据

1.《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为使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储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三、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已经存储了工资保障金的,应在15日内补充提交《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证明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构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计入诚信档案系统,对申请人以后就同一事项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