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
(2019年3月修订)
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考评对象。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类型产业园区不在此评价范围。
(二)考评范围。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经市(州)政府同意,县(市、区、特区)政府书面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
(三)考评内容。考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反映开发区年度在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生态环保、区域带动、营商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二、评价分类
对全省开发区采用统一指标,统一类别,统一权重。
三、指标构成、权重、计算和数据采集
(一)指标构成。
A类指标 经济发展
B类指标 增长速度
C类指标 开放创新
D类指标 集约发展
E类指标 生态环保
F类指标 区域带动
G类指标 营商环境
H类指标 管理水平
另设加减分因素
(二)指标权重。
评价指标按总分1000分计算。其中,A类占230分,B类占210分,C类占200分,D类占100分,E类占40分,F类占40分,G类占100分,H类占80分权重。
设加减分因素:开发区实施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完成情况和解决易地搬迁人员就业情况;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表彰情况和获得国家级行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合作共建园区个数(以项目落地情况为准);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个数(含子公司);累计上市企业个数(不含子公司);地下综合管廊、充电桩、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海绵城市完成情况;开发区“双创”平台建设情况;债务化解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含平台公司债务化解率在90%以上)等内容列为加分因素,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将重大群体性事件情况;重大环保事件和安全事件;债务风险失控;其他重大违规违法事件(包括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开发区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等内容纳入考核减分,最大减分不超过30分。
(三)计算方法。
各类指标中各单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以A类为例:
Aij=[£-Xij]/(£-1)×bi
£:表示全省开发区总个数;
i:表示评价体系中某项指标;
Aij:表示某开发区的单项指标得分;
Xij:表示某开发区i指标的实际值排位;
bi:表示某开发区i指标的权重。
说明:定量指标得分采用A类指标计算方式计算,定性指标得分按照评分和赋分标准计算。
综合评价总分值=A+B+C+D+E+F+G+H+加分-扣分
(四)数据采集和核实。
数据采集。主要经济指标依据统计部门和开发区自行填报。
数据核实。自行填报数据中,数据汇总表需先经相应地方政府审核盖章,国家级和市(州)直管开发区证明材料由市(州)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市、区、特区)政府管理的省级开发区数据汇总表由县(市、区、特区)政府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州)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后,需召开会议进行集中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再由商务厅会同第三方经过再核实、逻辑性审核、对碰和认定。
各开发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如实填报评价办法所需数据资料,严禁统计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四、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委员会,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委员会主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
五、组织实施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估,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开发区综合考评为每年一次,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每年3月中旬启动开发区考评工作,具体包括确定第三方委托机构、组织筹建专家评估小组、开发区考评工作培训,开发区政务服务问卷设计及制作等准备实施工作。
第二阶段:每年4月初,各开发区完成考评资料的报送工作。4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开发区填报的数据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开发区数据指标的汇总、资料确认及考评资料上报工作。5月上旬,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收集、审核、分类汇总各地区所辖开发区上报考评资料的工作。
第三阶段:每年6月底前,省商务厅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各开发区召开政务服务环境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测评会,对数据和支撑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评估、核实、逻辑性审核、对碰和认定,形成和提交小组考核意见等实地考核工作。发现弄虚作假、瞒报的,进行通报和扣分处理。
第四阶段:每年7月上旬,汇总全部综合评价结果,完成综合考评报告。
六、结果运用
(一)开发区综合考评结果以召开专题会或出版年度报告形式,向各市(州)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开发区公布,同时呈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参阅,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省通报。
(二)用好综合发展评价“指挥棒”“探测器”的功能,把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开发区发展指引,引导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创新发展,并为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考核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七、奖励
对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前3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对综合考核位次同比上升速度前3的开发区给予奖励。
八、动态管理机制
(一)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特区)的开发区不超过1家。
(二)从2018年度起,对排名靠前的省级开发区优先给予2年培育期,推荐申报国家级开发区。
(三)对申请新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园区,给予一定的培育期,培育期一般为2年。培育期满后参照本办法纳入考核评价,综合得分在被培育园区中排名靠前,并符合省级开发区设立相关要求的,优先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
(四)对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鼓励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五)从2018年度起,对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后5的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后5的开发区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考核位列全省后5的开发区按程序报请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并责成市(州)对开发区机构建制和空间布局作相应调整和整合。
(六)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动态管理仍按原渠道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1.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doc
2.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