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广西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厅本级矿业权价款委托评估和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评估备案范围
以下矿业权出让、转让及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和评估报告备案: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采矿权,出让含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探矿权;
(二)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三)无偿占用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
(四)变更为低风险类矿产或变更扩大范围的探矿权;
(五)转让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或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六)2006年7月25日前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受部委托需要进行价款处置的探矿权;
(七)矿业权审批登记部门认为应进行价款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分工
(一)地质勘查处(以下简称“地勘处”)负责办理矿业权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的具体业务。
(二)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矿产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矿管处”)、财务处、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提出评估项目,参与评估委托和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会审或会签工作。
1.通过交易机构出让矿业权的评估项目,由交易中心提出;
2.协议出让采矿权(含变更扩大范围)的评估项目,由矿管处提出;
3.上述项目以外的矿业权审批登记过程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审批办提出。
三、评估项目的提出
(一)涉及采矿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应在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编制完成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提出。
(二)涉及非申请转采探矿权价款的评估项目,应在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或经原勘查项目主管部门对地质报告进行验收后方可提出。
(三)各业务处室、交易中心向地勘处提出评估项目,应填写评估项目单(表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盖章送地勘处。提出评估项目时,应说明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其他要求。地勘处经办人员复核具备评估基本材料要求的(矿业权人无法提供以往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矿业权评估所需材料的除外),签收评估项目单。
(四)业务处室提出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综合考虑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时限、评估所需时间和评价结果基准日、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因素,合理提出评估时点和其他要求。涉及办理采矿权的,应充分考虑矿山建设环境评价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情况,估计矿业权价款评估程序时间要求和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适时提出评估项目。对于评估项目单内容完善的,地勘处予以签收。项目单一式两份,项目提出单位和地勘处各存1份。
(五)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分批进行,原则上每月组织摇号1次。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或者特殊原因须尽快办理的,可适当增加摇号批次或单独摇号。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出让矿业权开展的价款评估所需的材料由交易中心准备和提交,包括:
1.经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含矿区地形地质及工程分布图、典型剖面图、储量估算图,下同)、开发利用方案(探矿权出让的评估项目除外)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其中,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未形成矿产地但查明有资源的探矿权,可提交经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
2.矿业权出让计划文件及拟出让的矿区范围坐标。
3.若出让的矿区范围小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或保有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二)协议出让矿业权评估所需的材料由矿业权申请人准备和提交,包括:
1.经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2.拟协议出让采矿权的,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
3.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证明文件及拟出让的矿区范围坐标。
(三)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登记矿业权评估所需的材料由矿业权人准备和提交,包括:
1.经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2.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以往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处置协议及交款发票。
(四)探矿权(占用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价款处置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所需材料由探矿权人准备,提供如下材料:
1.勘查区内原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报告,或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或经国家出资勘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区分达到矿产地规模或未达矿产地规模);
2.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探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勘查的,需提供勘查投资证明文件、各勘查阶段所完成各项实物工作量统计表、上级主管部门资金证明复核意见(指国有地勘单位)。
五、评估委托
本厅委托评估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摇号抽签选择和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一)评估项目公告
地勘处根据审批办、矿管处、财务处、交易中心等有关业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及有关资料进行汇总,编制“广西国土资源厅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经上述处室会签并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内容一般包括,矿业权评估项目名称、评估项目基本信息、评估目的、评估费用、评估基准日、可报名参加摇号抽签的评估机构范围、报名截止日期、公开摇号抽签的时间地点等。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二)评估机构有效报名审查及公示
属于广西国土资源厅同意执业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符合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相关要求,并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报送“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告名表”(附件2)的,为有效报名。经厅地质勘查处审查通过的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三)公开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承担评估项目
1.现场公开抽签摇号工作人员由地质勘查处2人,矿管处、审批办各1人组成。有效报名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派员现场参加抽签摇号活动,未派员按时参加现场抽签摇号的评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当次抽签摇号资格。
2.现场抽签工作人员(或评估机构代表)每次从抽号箱中随机抽取一个号码,与有效报名公示所对应的评估机构序号即为中签的评估机构,依次抽完项目公告所列的评估项目为止。
3.地勘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抽签摇号结果记录,并填写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抽签结果确认书。参加现场抽签摇号工作人员以及中签的评估机构代表在矿业权评估项目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字确认,1个工作日内将矿业权评估项目摇号抽签结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
4.中签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所放弃的评估项目留到下次重新抽签;该评估机构不得报名参加含有所放弃评估项目批次的抽签摇号。
5.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本厅提供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附件3),及时填写评估项目名称和有关条款内容,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寄送厅地勘处。经审查无误后,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送主管厅领导签字,加盖本厅矿业权评估专用章。要求评估机构应在合同生效且获得委托方提供的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正式提交评估报告。
六、评估报告备案
矿业权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地勘处负责本厅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
(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函(格式见附件4);
2.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附表、有关附件;
3.矿业权评估报告摘要;
4.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表式见附件5);
5.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
(二)评估报告审查要求
1.审查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审查依据、审查要点及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人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时,需填写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审查责任表(见附件6)。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3.经合规性审查,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规定的评估报告,原则上不再组织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但评估报告备案公示后,评估机构再次提交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比备案公示的评估价值差额达50万元以上(含)或增减20%以上(含)时,由地勘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3名矿业权评估师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论负责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通过评审的,予以备案。需专家组技术性审查的报告,应在公示期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
4.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以及未通过技术性评审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存在的问题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修改。评估机构与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出现重大分歧且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领导组织集体研究从已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择3家,采取摇号方式选择其中一家重新评估。
5.对同一份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同一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被多次要求书面解释补充的,应予以记录并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通报。
(三)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10.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并有选择理由的论述。所选择的评估方法或参数选取不在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中的,陈述了依据和理由。引用其他成果的,要评述对该成果的采信程度,同时附有相关材料。
11.有开发利用方案合理性与否的评述,对开发利用方案涉及必要参数做出调整时,要做出说明。
12.评估结论明确。
13.评估报告书写格式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附件、附表、附图齐全、清晰。
14.评估人员的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必须能胜任该评估项目。每位评估人员(评估师、其他专业人员)的自述材料附于报告之中,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教育背景,与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采矿、选矿、矿山设计、矿业经济研究有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时间、单位、参与的工作项目),矿业权评估实际工作经历;
(2)各类有关资格、职称;
(3)胜任的评估领域;
(4)在该评估项目中负责的部分;
(5)与所评估项目无任何可能导致评估失去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声明;
(6)签字情况。
(四)评估报告备案程序
1.评估报告备案公示。对于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评估管理业务处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评估涉及评估项目底价保密的,不进行评估报告备案公示。
2.验收备案。评估报告备案公示期届满,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的,予以验收备案。审查人按照评估报告备案管理程序,将评估报告及审查责任表送复核人复核,报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签发(同时在厅办文系统办理备案业务)后,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7),抄送交易中心或审批办并签收。审查时间3个工作日,复核和审核时间各1个工作日。
3.在评估报告备案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评估管理业务处将公众反映的意见(格式见附件8)汇总后反馈评估机构,要求在7个工作日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
(1)评估机构对公众意见的答复或修改说明符合评估规范和相关规定,修改后的评估结果无变化或不须组织技术评审的,评估报告予以验收备案。
(2)对于修改后的评估报告须组织技术评审的,经评审专家组审查通过后予以验收备案。经评审专家组审查未予以通过的评估报告,将存在的问题和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修改。再次修改的评估报告按备案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和验收备案。
七、评估费用
委托评估费用列入厅矿业权出让年度工作费用预算,分批拨付。地勘处分批完成备案后,提出付款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报厅领导批准拨付。
附件:
1.矿业权评估项目单(格式)
2.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告名表(格式)
3.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
4.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函(格式)
5.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格式)
6.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审查责任表(格式)
7.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