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的积极性,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县域内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内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表彰在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云政办发〔2004〕1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表彰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评估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根据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进行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按照每年省级综合评估县(市、区)总数的15%左右评估认定,不得超过20%。
第五条 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得分在90分以上;
2.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在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管理、投入、保障到位,教育发展环境良好;
4.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5.教育改革与发展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整改有力,效果良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授予“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表彰奖励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