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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19〕7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除采矿项目以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规定执行。

二、编报要求

(一)编报责任主体。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可能对土地造成损毁的,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责任主体为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

(二)编制资格。

土地复垦义务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编制要求。

1.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编制单位应对临时用地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详细收集有关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并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权利人征求选址意见和建议。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方案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的有关要求,并经土地复垦义务人审查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印章,编制单位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对方案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土地复垦方案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选址按市域范围进行整体编制,跨市域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按市分开编制; 对于生产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临时用地,可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编制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对于生产建设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交通、能源及水利项目,其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设置为主体工程建设期(或剩余年限)+复垦期+管护期,其中管护期不少于3年。

(四)编制形式。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国务院及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2.对项目建设用地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需同步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

3.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需设专章对临时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述,并对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采取的复垦措施和工程设计进行详细说明。

(五)报送要求。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资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审查要求

(一)审查权限。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其中:跨县(市)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其他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复垦方案的审查要做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审查方式。

方案审查实行现场踏勘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可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评审机构(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方案,采取一次踏勘、一次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具备审查权限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实地踏勘,并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一并进行评审。

(三)审查流程。

1.方案初审。审查主管部门按照《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附件1)的要求,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及时退回送审单位。

2.选取评审专家。审查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工作。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原则上安排评审专家5名,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原则上安排评审专家3名,专家组必须配备1名预算类专家。专家组组长应由责任心强、熟悉复垦业务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方案评审专家库,对本级专家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从上一级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

3.现场踏勘。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涉及的临时用地范围、地类面积、损毁土地现状、表土剥离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时间不得超过2天。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要重点对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实地踏勘。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采取函审的方式进行,不再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4. 组织评审。审查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现场踏勘及内业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召开评审会的决定。具备评审条件的,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告知报审单位做退件处理。方案评审原则上以专家组会审的形式进行,参加人员为专家组成员、编制单位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生产建设项目业主代表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股)室的工作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参会。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严格把关,按照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综合专家组成员和其他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通过审查的书面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提交个人书面审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或函审的方式组织评审。

5.评审结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给出。对通过评审的方案,编制单位应自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送专家组组长签名再报送审查主管部门;对原则通过评审的方案,编制单位应自评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专家修改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一半以上成员复核通过并签名后,由专家组组长出具专家组复核意见并签名再报送审查主管部门;未通过评审的方案,由审查主管部门将方案退回送审单位。采取函审方式组织评审的,应当是3位评审专家全部通过的方可通过审查。

6.出具审查意见。方案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的,由审查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应在审查意见中一并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四)评审费用。

方案组织审查的工作费用、专家现场踏勘和内业审查的评审劳务费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列入部门预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2号)有关标准列表发放,不得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资料整理归档。

方案的文本及附图、专家组评审意见、复核意见、专家组签字名单、专家组成员个人审查意见等资料的原件及相应电子文档,应在出具审查意见后一并归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的,由评审机构(评审单位)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并建立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台账(附件3)。各地要保留方案送审稿原始数据和审定稿最终数据备查,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政策把关。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把关,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方可通过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土地复垦方案经过审查批准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对不按方案实施复垦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加强土地复垦义务人诚信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履约诚信管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应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土地复垦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并及时告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2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2.土地复垦方案送审及审定备案要求

3.____市____年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台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0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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