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黔财农〔2022〕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9-12》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进一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决策部署,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目标任务。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分配因素总体稳定,通过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逐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补齐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推进农民居住环境持续改善,农业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农民收入稳步提高,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逐步实现。
二、优先保障脱贫人口,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
(一)推动脱贫群众依靠发展稳定脱贫。中央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发展生产增收,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小额信贷贴息,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全省脱贫家庭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二)促进脱贫人口依靠就业稳定收入。支持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和乡村开发公共服务公益岗位,公益岗位优先聘用监测对象,帮助稳定收入。对新跨省、县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可分别安排中央、省级衔接资金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结合实际制定,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或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吸纳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补贴。
(三)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分配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时,根据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单独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并在因素法分配时调高重点帮扶县的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等,确保中央和省有关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的要求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重点帮扶县要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确保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聚焦优势产业发展
(一)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各地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聚焦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发展,支持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输配水、温室大棚、畜禽水产养殖场等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对种植养殖优良品种农作物以及畜禽的农户及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补,引导其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扩大种植养殖规模,促进农户增产增收,具体奖补标准由县级结合实际制定。
(二)促进优势农业产业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各地立足本地优势农产品,分层布局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针对产品研发、工艺改进、设施改造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支持。支持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提档升级,促进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品牌打造。要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为目标,支持地方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支持对农产品交易平台建设费用予以适量补助,对农产品农超对接、展销、宣传、物流等费用予以适量补助。
(四)逐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鼓励各地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统筹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用好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五)强化产业项目利益联结。各地要逐年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2022年到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5%,以后年度每年按照5%的比例增加。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分红收益优先向监测对象倾斜。采取资产入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将形成的资产按照合理的估值折股量化至村集体或农户,并按照约定的分红方式向村集体或农户分红;采取其他方式利益联结的,资产确权至村集体,村集体可通过出租、对外承包、委托经营、自主经营的方式经营,具体经营方式可根据产业发展条件论证决定,取得的收益按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六)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衔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内容要在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对有效提高生产产量、效率及质量的先进种养殖技术、生产加工技术,有效带动脱贫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搬迁群众就业增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因地制宜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各地应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并制定具体细则,明确联农带农要求。
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深入实施重点任务
(一)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经县级审核同意且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消防水池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有序推进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
(二)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各地可利用中央和省衔接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及特色建筑保护利用。支持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示范村、旅游业、民族手工业、民族药种养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实用技能培训,支持民族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积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各地可利用中央和省衔接资金实施农业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配套基础设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等以工代赈项目,衔接资金安排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并将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占国家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积极带动当地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含监测对象)等就地就近就业,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乡村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四)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要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挖掘开发优势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提升农场、林场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水、电、路、污水管网、消防等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实施带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发展、适合搬迁群众特点的产业项目,促进搬迁群众到帮扶车间就业。
(六)稳步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水源和供水工程项目建设,重点补齐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短板,包括农村供水管网延伸、修复、改造,净化消毒设施安装、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污染处理,以及供水设施设备老化修复等,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允许各地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五、强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
(一)加强项目谋划储备。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林业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需要,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动态调整,将条件成熟、前期工作扎实的优质项目调整入库,对不适合实施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清理出库,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做到超前谋划、立项精准、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和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避免出现“资金等项目”情形。省、市两级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
(二)严格落实项目决策评估机制。
单个项目使用衔接资金在1000万元以内的,经县级财政、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由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
单个项目使用衔接资金在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衔接资金的,应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议决策后报市(州)财政、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反馈;
单个项目使用衔接资金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衔接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市(州)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议,市(州)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财政、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按照评估论证结果执行。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欠发达国有林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
对点多面广、技术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符合开工条件,按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要尽快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自营。
项目实施过程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手续。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要在一年以内,实施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衔接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衔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做好绩效评价管理,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督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落实各环节绩效管理要求。
六、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强化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将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充分运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采取日常监管、重点监控、专项检查等方式,将衔接资金监管重点延伸到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使用全过程常态化穿透式监管,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资金闲置、挪用、效益低下。
(二)规范衔接资金支出程序。衔接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报账实施细则,规范报账程序及资料要求,加强对乡(镇)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培训指导,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并及时将资金支付数据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不得简单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或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的名义将资金一次性拨付,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虚列支出或超进度拨付项目款,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列支衔接资金,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不得随意调整列支科目。
(三)强化负面清单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省级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不得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不得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房屋拆除(生产管护用房除外)、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衔接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七、完善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台账,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定期跟踪项目后续有效运行情况及利益联结落实情况,一经发现项目资产闲置或未按约定落实利益联结情形,要及时督促指导资产所有权方、运营方以及所属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资产、落实利益联结,工作落实确实存在困难的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跟踪调度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接受日常监管。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不定期开展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成效。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精准问责,分级问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套取骗取衔接资金,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探索推进衔接资金更好支持产业发展的,要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开创新局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