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涉及煤炭企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9-12》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精神,为顺利推进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结合近期对煤炭企业税费征收检查调研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涉及煤炭企业(以下简称涉煤)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拟定并公布《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销售环节)》。凡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销售环节)》之外的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煤炭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时,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二、清理有关收费基金项目
(一)各地依据《价格法》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暂缓对煤炭企业征收。
(二)暂缓对煤矿企业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但各地各部门长期以来未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暂缓征收。
(四)在近期对煤炭企业税费征收情况检查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仍在收取一些违规收费、强制捐赠、乱摊派项目,如矿区可持续发展基金、林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生态建设基金、矿山回报基金、矿山和谐基金、坑木林发展基金、速生林发展基金、以工哺农费、困难群众用煤补助费、公路维护(改、修)费(基金)、社会性支出、煤炭管理服务费、公益性建设基金、两违治理专项经费、群防群治经费、乡政府管理工作经费、安全风险抵押金(以收费形式收取的)、摊派村委会或协勤人员工资、公司经营管理费等,一律予以取消。对其他违规收费项目,请各地政府继续开展清理工作,并下发取消违规收费项目文件,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能源局备案。
(五)2014年12月1日起,停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对违规继续征收的,各地要认真做好清退工作。对已分成上缴省、市(州)财政部分,省、市(州)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清退。
三、加强涉煤收费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要求,新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今后,我省一律不得申请新设没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涉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我省不得在立法(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有涉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条款或规定。各地各部门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设立的涉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方式、提高征收标准、重复征收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加快引入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收费行为。
(三)行业协会收费。加强对行业协会会费的监管,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行业协会收费管理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借行政部门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严禁以任何其他与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严禁强制入会和摊派会费。会费标准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制定。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涉煤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项保证金。专项保证金要严格依法依规收取,在规定情形、规定范围、规定时限内使用或退还。
(六)其他法定费用。收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法定费用,按《
社会保险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涉煤收费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变相保留或恢复不合法、不合规的涉煤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政策咨询、举报电话:
0851-86839309 (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
0851-85253955(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0851-8681790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协调处)
0851-86857904(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0851-86891328(省能源局煤炭处)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