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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低收入困难群体保障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2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改善民生、共享发展,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巩固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政策纳入的群体。

价格临时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各地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应加强信息核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具有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身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同时具有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发放。

(二)启动单位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政策。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政策纳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96%的,按照96%执行。

按上述公式计算和要求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据实发放。国家、省对联动机制启动有明确规定的,大连市补贴标准和时限不低于国家、省定水平。

(五)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保障标准联动措施。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时,各部门要做好保障措施联动相关工作。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当年尚未开展提标工作的,要根据我市人均消费支出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提标幅度;当年已提高标准且达到省定幅度的,可不再次提标,根据物价涨幅情况接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国家文件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自提高相关保障标准之日起,停发当月相应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CPI运行情况,及时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部门要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工作,并组织好全市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各地区要在联动机制启动次月初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送至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财政局继续按照现行渠道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对县区予以补助。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公布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联动机制有关的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