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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方案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修复我省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完善水体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制度,强化断面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流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新机制,加快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全民参与”的流域水污染防控新格局,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利用,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到2017年,乌江、清水江水环境质量得到大幅改善,水体中主要污染物总磷得到有效控制;涉危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建立。到2020年,乌江、清水江水环境质量稳定明显改善,部分严重的支流污染基本消除,长江流域53条主要河流105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超过91.4%;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二、切实强化水环境监管

(一)加强流域跨界断面考核。强化流域水质监控,完善流域水质和流量监测网络,实施跨市(州)界断面水质考核。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乌江流域生态补偿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已建成的赤水河流域等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施社会化第三方运营,有效提升实时自动监测能力。2017年起实行流域按月监测评估、按季度预警通报、按年度进行考核,把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政府水环境质量的责任底线。考核结果作为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区域限批、地方党政领导问责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监察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2016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和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建立流域水体中主要污染物总量管控制度,切实做好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乌江、清水江及赤水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核定和提出限制排污指标总量意见。按国家要求的时限明确流域所有控制断面的水质目标,对于不达标地区要制定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限值,推进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措施。在乌江、清水江流域开展水体中总磷超标超总量研究,建立总磷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严格控制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优化流域沿江沿河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对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规范化建设,完善饮用水源地界桩、界碑、警示牌、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源地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及污水收集处理长效机制。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评估工作,建立“一源一策”及时解决好水源地环境存在问题及风险。2016年8月,编制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设区域内的排污口;对没有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流域产业调整优化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差别化的区域产业政策。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统筹规划江河岸线资源,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产业园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要求,严控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建设。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赤水河、乌江、清水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江、河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发展壮大服务业,有序开发流域内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低耗水、低排放、低污染、无毒无害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化改造。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产业准入。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完善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加强流域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乌江、清水江流域新建涉磷企业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100%,严禁审批新建涉磷企业磷石膏渣场。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对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两倍减量置换,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产业水循环利用。全面实施电解锰、磷化工、电镀、洗煤等行业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加大火电、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行业节水改造力度。鼓励产业园区节约利用水资源,强化园区用水管理,实行统一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实现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到2020年,流域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90立方米以内,比2015年下降30%以上。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开展设施渔业养殖废水综合利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

(一)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流域工业污染源,按照“一厂(矿)一策一处理设施”要求,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一律实施挂牌督办或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2016年7月底前,督促开磷集团完成34号泉眼深度治理工程(二期);瓮福集团完成发财洞污染治理工程(三期);跟踪督促赤水河流白酒业废水连片治理工程,确保废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行。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聚集,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底前,流域内纳入“100个产业园区成长工程”的产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2018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已有工业集聚(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积极推进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完善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黑臭水体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乌江、清水江、赤水河干流沿线的县级以上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运行。到2020年,流域内所有县城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市(州)中心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贵阳市、遵义市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快城镇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流域内所有县城和建制镇具备垃圾收集处理能力。(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狠抓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大力实施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新建大规模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2016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任务,全面取缔违法渔业养殖。2020年,农作物化肥施用量、农药使用量与上年度相比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3%以上,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30%,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3%。(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控制船舶港口污染。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控制,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重点推进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航运污染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加强水上餐饮及河湖钓鱼棚污染治理管理。2018年底前,启动相关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油气回收工作。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并实现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衔接。推广使用LNG 等清洁燃料。(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抓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一)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整治。编制并落实我省各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重点流域贵州境内水污染防治控制单元。加大三峡库区及上游区水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三峡库区上游区及影响区生态屏障带建设。针对乌江、清水江流域总磷超标等突出环境问题,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超标水体达标方案,着力整治总磷污染。(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重点支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乌江和清水江主要支流环境综合整治,将环境保护“河长制”延伸至乡(镇)、村(社区),开展河道清淤清障,对流域沿岸实施保洁,严禁生活垃圾入河,确保河流及沿岸干净整洁。(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良好水体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力度。按照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要求,强化我省已纳入规划的红枫湖—百花湖、草海等11个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生态修复力度。编制水质良好湖泊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积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水质良好湖泊及流域实施污染整治及生态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一)加强涉危涉重企业污染风险防控。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2017年底前,流域内所有沿江、沿河、沿湖涉危涉重企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新建涉危涉重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大力推动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严格船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运输船舶要符合适航适装条件,利用先进技术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整治,对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设施进行重点排查。加强对运输危险品船舶的监管力度,全面禁运《内河禁运危险品目录(2015版)》(试行)明确的相关危险品,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应急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流域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评估辖区内流域环境风险和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和负责人员,以及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细化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人员转移等措施,定期开展应急人员培训与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公开,强化应急响应,建立流域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报下游有关地区。(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提高生态区域生态功能。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体,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跟踪观测和科学研究,根据需要采取就地和迁地保护措施,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2016年8月底前,制定全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推进重大生态环保工程建设。深入实施好长江防护林建设、水土流失及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优先开展长江经济带流域本底调查与评估。重点实施山地丘陵地区坡耕地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和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着力构建沿江生态隔离带,积极开展河湖滨岸带拦污截污工程和沿江河道崩岸治理工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开展生态调度。以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作为节点,开展生态调度工作。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和水文预测预报,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订主要江河、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重点区域应急调度预案,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生产生活用水以及泥沙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满足流域生态系统健康完整的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市场机制

(一)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在开展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乌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基础上,在省域内其他主要流域推广。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赤水河云贵川三省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目前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应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和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收费标准每吨应分别调整至不低于0.95元和0.85元,非居民收费标准每吨分别调整至不低于1.4元和1.2元。制定、完善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加大收缴力度,积极研究开展垃圾计量收费试点。加强排污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积极探索开展流域内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多元融资。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PPP等形式参与污染防控治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发以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为抵(质)押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广绿色信贷,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探索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保基础设施领域,鼓励采取BTO、TOT、股权转让、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将已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企业运行和管理。鼓励企业污染物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置并加强监管。对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加快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2016年底前,完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构建水域污染防控保障体系

(一)严格责任考核追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长江黄金水道水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应紧密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要求制定并公布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要依规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公布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市)水环境状况。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市)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要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流域环境协同保护治理机制。根据需要定期召开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域内重大水环境相关问题。建立“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防联治”的环境联合执法体系,协同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及有关部门,参与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我省从市(州)以下实施的水务体制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地方职能交叉时,省直各部门要督促市(州)政府综合推进,认真实施,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牵头单位: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科技和政府投入支撑。加强水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的攻关研发,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节水、循环再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环保企业,壮大环保产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