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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贵州省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贵州省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贵州省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行业援建我省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以下称“援建项目”、“援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程规范、《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办〔2015〕4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5〕517号),结合我省援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援建项目是指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在全省烟区范围内援建的水库(含除险加固扩容)、拦河坝等骨干水源及相配套的输引水项目。援建资金是指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项安排、定额补助用于我省援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援助我省建设的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四条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体。援建项目建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援建项目的建设主体和管护主体,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烟区受益。援建项目应纳入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规划并按管理权限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优先保障主产烟区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增强烟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援建项目不得规划设计水电建设项目,不得调整中国烟草总公司评审通过的项目设计功能和范围。

(三)定额援建。援建资金采取定额援建方式,重点建设援建资金在1.5亿元以内的小型水源工程;除援建资金外的部分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或配套其他项目解决。

(四)专款专用。援建资金专项用于援建项目建设,使用范围应符合援建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援建资金应建立共管账户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五条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做好援建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招投标、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管理控制;保证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规范、工程量真实、质量合格、施工安全、进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职责

(一)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二)根据市(州)烟草公司上报的援建项目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结算、预算,编制全省援建项目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结算、预算,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三)会同省水利厅对申报的援建项目进行现场初审;对年度申报项目的程序合规性、政策符合性进行评审;配合省水利厅审核项目设计方案;负责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援建项目和资金方案,组织参加中国烟草总公司援建项目评审。

(四)根据援建项目的工程进度,审核援建资金申请要件,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呈报申请拨付资金正式文件;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下拨援建资金。

(五)作为援建项目选择和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会同省水利厅严格项目筛选、评审;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做好援建资金使用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六)组织督查援建项目建设过程,汇总检查情况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职责

(一)会同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编制全省援建项目建设规划,审核援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负责协调落实援建项目前期勘测费用补助。

(三)负责审核援建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工程量和造价的准确性。

(四)组织援建项目安全度汛检查;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援建资金收入、划拨管理,监督援建资金专款专用。

(二)负责援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加强援建资金日常监督管理。

(三)收到援建资金后,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市(州)人民政府职责

(一)成立由市(州)烟草、水利(务)、财政、发改、公安、国土、移民、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的援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州)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援建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市(州)援建项目建设规划,审查县级申报的年度援建项目;组织编制年度援建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结算、预算。

(三)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及烟草行业援建政策要求,做好项目的遴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相关专题报告的审查、报批工作,保证项目资料完整、程序合规、政策符合、设计科学、工程量及造价准确。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

(五)制定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流程,报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六)审核批准项目法人上报的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招标等重要过程进行监督;依照《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在市(州)审计局建立的审计库中随机抽取社会审计机构,负责水源工程建设全程跟踪审计,强化项目建设审计监督。

(七)负责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政府验收工作。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成立由烟草、水利(务)、财政、发改、公安、国土、移民、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的援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二)组织编制县(市、区、特区)援建项目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结算、预算。

(三)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负责督促协调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到位。

(四)设立项目法人单位,明确人员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建后运行管护。

(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及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督促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将上级下拨的援建资金全额划转至项目法人共管账户,落实到位匹配资金。

(七)督促项目法人按期完成经审定的援建项目建设内容和任务,定期调度援建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管理情况,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八)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公平、公正协调解决并妥善处理征地移民、拆迁安置等群工工作。

(九)协调督促援建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条市(州)烟草公司职责

(一)根据本市(州)援建项目建设规划,制订援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二)参与市(州)发改、水利(务)部门组织的项目审查,负责审核援建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三)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负责组织上报修改到位的项目设计方案。

(四)援建项目复函后,督促项目法人半年内开工建设。

(五)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监督援建资金按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六)督促协调项目法人开设法人、烟草、银行三方参与监管的账户,签订共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协同管理,协调开户银行授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查询。

(七)汇总编制上报本市(州)援建项目年度资金使用结算、预算,审核援建资金申请要件,上报援建资金申请文件。

(八)参与援建项目的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收集整理与履行监管职责有关的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市(州)水利(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援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

(二)会同相关部门监管援建项目工程招标工作。

(三)组织对本市(州)内援建项目进行安全度汛检查;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如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

(四)督促相关部门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做好援建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职责

(一)健全下属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财务管理、廉洁从业等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规范使用和工程建后运行管护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督促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参建单位到位相关人员,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四)认真执行援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及细则,履行援建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依据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保证援建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使用。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专门负责援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施会计监督,及时、完整、真实反映援建项目建设成本。

(六)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确认的概、预算,编制年度项目援建资金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支付和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收集汇总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等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州)烟草、水利(务)、财政、审计等部门。

(七)主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工作。

(八)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九)做好援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拟申报的援建项目应在烟区范围内,有水源保障,工程任务以农业灌溉为主(灌溉用水量占60%以上),受益区近三年平均烟叶种植面积不少于3000亩;项目应完成法人单位组建;勘测、设计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具备乙级(含)以上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县级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援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相关专题报告、公开招投标材料、批复文件和援建资金申请函,报送市(州)烟草、水利(务)部门,经审核符合援建政策后,市(州)烟草公司转报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第十六条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会同省水利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援建项目及资金进行评审,评审情况反馈县级人民政府及水利(务)部门。

第十七条根据上报的援建项目设计方案及资金申请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拟定援建项目及资金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致函中国烟草总公司申请援建资金;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将项目设计方案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评审。

第十八条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水利厅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向省人民政府的复函,下达援建项目计划。中国烟草总公司评审通过的项目,复函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资金申请管理

第十九条援建资金申请及拨付与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资金规范使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全面挂钩。

第二十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援建资金分4次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援建项目,由市(州)烟草公司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集中向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交相关要件:

(一)项目复函后申请10%援建资金

(1)复函文件;

(2)项目相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项目法人的批复文件;

(3)项目法人银行账户情况证明,三方共管协议;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0%到位证明材料及明细表。

(二)项目正式开工后申请30%援建资金

(1)项目开工报告或开工通知(与施工合同标段一致);

(2)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

(3)项目法人单位援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40%到位证明材料及明细表。

(三)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后申请50%援建资金

(1)社会工程审计机构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及资金审核报告;

(2)项目法人单位援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地方政府配套资金90%到位证明材料及明细表。

(四)竣工验收后申请10%援建资金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00%到位证明材料及明细表。

第二十一条援建资金申请拨付要件齐备后,项目法人单位以正式文件提交市(州)烟草公司审核,由市(州)烟草公司审核后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申请拨款要件的完整性进行复核,满足规定的以正式文件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请拨付援建资金。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暂停援建资金申请拨付办理程序:

(一)截留、挤占、挪用援建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援建资金;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四)未按要求提供财政合法原始票据;

(五)擅自变更援建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项目自中国烟草总公司复函之日起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

(七)项目在工程设计工期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完工;工程项目被转包、违法分包;

(八)不按期报送援建资金年度结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应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供援建资金拨付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援建资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以调入资金方式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对下作为援建项目专项补助。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水利厅下达的援建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下达和拨付资金到市(州)或省直管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非省财政直管县的市(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下拨的援建资金下拨到县级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县级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援建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援建资金至项目法人共管账户。市(州)烟草公司应及时追踪援建资金流向并报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年度援建资金预算,结合已拨资金使用、施工进度、质量评定、监理意见、社会审计机构审核报告和检查验收等情况,审核资金拨付申请资料,按程序审批后拨付援建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按照“前不清、后不拨”的原则,项目法人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对民工工资支付不清的,一律禁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加强援建项目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对外支付援建资金的规定:

(一)援建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价款、设备材料价款、工程信息化管理、“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支出和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费用支出(六项费用不得超过援建资金总额的10%);

(二)援建资金不得用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征地及移民搬迁补偿、村容村貌整治及景观建设等其他项目和费用;

(三)援建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偿还债务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四)援建资金不得用于基层烟草企业派驻代表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等日常费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援建资金使用反馈制度。项目法人应按月向县级人民政府、烟草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援建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等服务和物资采购,必须遵循《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拟定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报市(州)领导小组审查。援建项目必须在市(州)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相关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职,杜绝出现买卖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分包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投标承诺、合同约定到位相关人员,实行押证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定期例会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及监理相关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市(州)、县水利(务)部门应将烟草援建水源工程与其他骨干水源工程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十六条凡属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必须报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项目设计功能、缩减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援建项目建设完成后,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管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档案正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副本由项目法人和市(州)烟草公司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援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审计机构应及时报告县(市、区、特区)、市(州)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的,要逐级上报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影响工程建设;

(五)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六)合同工期无正当理由延误三个月及以上;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援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遵循“每月调度、定期督查”的要求,省、市、县烟草公司分别组织半年督查、季度督查和月度督查,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应按要求限时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逐级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督促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县级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是否规范;

(四)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签证是否真实;

(五)项目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是否完善;

(六)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支付援建资金;

(七)参建各方人员及履职是否到位;

(八)项目资金有无被挤占、截留和挪用;

(九)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财会机构及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有关领导,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对检查发现的因管理不力、责任缺失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因工作滞后擅自变更投资计划、降低建设标准;因挤占、截留或挪用援建资金等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1月22日印发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等部门贵州省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2〕193号)同时废止。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