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
(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工程复核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三)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四)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过程复核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过程复核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过程复核相关成果可作为最终工程复核的依据。
三、工程复核程序
(一)土地整治项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有相应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1)。
(二)由相应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2),选定有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进行工程复核。
(三)项目承担单位与工程复核单位签订工程复核合同,复核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编制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见附件3)。
(四)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并在初验报告中对工程复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逐项说明。
(五)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检查,检查通过后由原委托的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重新复核,复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上款办理初验手续。重新复核产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
经两次复核未通过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级评为D级,当地财政部门扣留项目施工质量保证金,扣留未拨付的剩余施工资金。
(六)项目复核合格并整改经初验通过后开展验收等后续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程复核是项目实施监督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为保证工程复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复核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复核委托协议等独立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复核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三)工程复核报告必须作为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复核和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四)工程复核报告编制内容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评定规程》的相关要求。
附件:
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申请文(模板)
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文(模板)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
点击下载:附件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