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用地范围内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街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车型 |
换算系数 |
车辆几何尺寸(米) |
||
长 |
宽 |
高 |
||
铰接车 |
3.5 |
18 |
2.5 |
4.0 |
大型汽车 |
2.5 |
12 |
2.5 |
4.0 |
中型汽车 |
2.0 |
8.7 |
2.5 |
4.0 |
小型汽车 |
1.0 |
5.0 |
1.8 |
1.6 |
微型汽车 |
0.7 |
3.2 |
1.6 |
1.8 |
第八条 对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
第九条 对用地规模较小且配建停车位总量较大的建设工程,应进行专题论证,慎重决策。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无障碍车位设置应不少于总车位的1%(不足1个车位的按1个车位计取),同时应设置或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
第三章 配建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停车现状、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大连主城区划分为Ⅰ区、Ⅱ区和Ⅲ区(见附图),分别进行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制定。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设置标准如下表:
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表
建筑物类型 |
分类(等级) |
计算单位 |
指标值 |
|||
Ⅰ区 |
Ⅱ区 |
Ⅲ区 |
||||
住宅类 |
非保障性住宅 |
低密度住宅类 |
泊位/户 |
≥2.0 |
||
建筑面积>150㎡ |
泊位/户 |
1.5~2.0 |
||||
100㎡<建筑面积≤150㎡ |
泊位/户 |
1.1~1.5 |
||||
建筑面积≤100㎡ |
泊位/户 |
1.0 |
||||
保障性住宅 |
泊位/户 |
0.3~0.6 |
||||
公共管理及服务 |
办公设施 |
泊位/100㎡建筑面积 |
0.6~1.5 |
0.8~2.0 |
1.2~2.5 |
|
文化、教育设施 |
泊位/100㎡建筑面积 |
0.3~1.0 |
0.4~1.2 |
0.5~1.5 |
||
医疗设施 |
泊位/100㎡建筑面积 |
0.5~2.0 |
0.7~2.5 |
0.8~2.5 |
||
商业服务业 |
商业设施 |
泊位/100㎡建筑面积 |
0.5~1.0 |
0.6~2.0 |
0.8~2.5 |
|
宾馆、酒店 |
泊位/客房 |
0.3~0.5 |
0.4~0.6 |
0.4~0.7 |
||
商务设施 |
泊位/100㎡建筑面积 |
0.5~1.5 |
0.8~1.8 |
1.0~2.0 |
第十三条 近期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中的上限值不受限制,可根据区域停车设施供需关系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商业、宾馆、办公、医院等应设置一定的出租车车位、大巴车位、装卸车位、急救车位等。
第十五条 功能较多的综合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发展、机动车发展趋势及交通政策的变化等,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