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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相关规定
一、成本价及优惠折扣
(一)成本价:延续执行2000年出售成本价,砖混结构1320元/平方米,高层框架结构1540元/平方米。
(二)调剂因素见下表(单位:%)。
类区 |
朝向 |
楼层 |
|||||||
特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南窗 |
无南窗 |
一层 |
顶层 |
其他 |
0 |
-15 |
-20 |
-30 |
-40 |
0 |
-5 |
-5 |
-5 |
0 |
(三)住房折旧:竣工后每年折旧2%,折旧年限自竣工年度计算到2000年,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
(四)工龄优惠:1993年前工龄每年折扣1.2%。
(五)高层面积折扣:20%。
(六)房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成本价×(1+调剂因素)×计价面积×(1-折旧)×(1-工龄优惠)×(1-高层面积折扣)
为鼓励购房,在计算房价款时按计价面积,即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折半计算计价面积,非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不计算计价面积。其他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房屋登记发证、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拆迁安置、交易取费等均按建筑面积执行。
二、购房人条件
购房人必须是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的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申请购房时只须夫妻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不须其他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
三、产权(含管理)单位售房流程
(一)产权清晰单位售房流程。
1.产权单位持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办办理公有住房出售登记备案,取得出售备案登记后可出售公有住房产权;
2.产权单位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发放《购房申请书》《工龄认证单》等购房申请表格,并指导填报;
3.产权单位依据合格申报材料进行房价款计算、绘图、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送审材料的填写,建立购房人房改购房档案;
4.产权单位持购房档案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5.通过审核后,购房人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购房款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交付专项维修资金;
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二)接收(管理)等售房单位售房流程。
1.售房单位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取得房屋管理的相关移交(管理)协议批复、申请办理房屋出售栋明细情况、栋楼盘表及填报《公有住房出售联络单》等;
2.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房屋所在地街道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核实后,在《公有住房出售联络单》加盖印章,并将相关材料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向售房单位出具《公有住房出售备案单》;
5.售房单位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发放《购房申请书》《工龄认证单》等购房申请表格,并正确指导填报;
6.售房单位依据合格申报材料进行房价款计算、绘图、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送审材料的填写,建立购房人房改购房档案;
7.售房单位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审核;
8.通过审核后,购房人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购房款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交付专项维修资金;
9.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四、个人购房流程
(一)承租人(或配偶)持户口、公有住房租赁证、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等向售房单位申请;
(二)填写《购房申请书》《工龄认证单》《配偶信息表》等申报材料;
(三)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四)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购房款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交付专项维修资金;
(五)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五、购房面积控制标准、超标价格和最低限价
(一)各类人员购房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局级143平方米、处级107平方米、一般干部和职工86平方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或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可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待遇相应的行政职务确定。
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其住房控制标准可分别增加22平方米、15平方米、8平方米;教师购房可在上述控制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层住房在上述控制标准基础上放宽20%。
购房面积超过86平方米的,须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购房人职务证明。
(二)超标价格。
超过上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一律按市场价和商品房价执行。
1997年前(含1997年)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一类区3664元/平方米、二类区3281元/平方米、三类区2010元/平方米、四类区1488元/平方米;1998年以后(含1998年)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超出面积部分按竣工当年商品房价格执行。计算房价时,给予楼层、朝向、折旧优惠。
(三)最低限价。
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特类区200元/平方米、一类区190元/平方米、二类区180元/平方米、三类区170元/平方米、四类区160元/平方米。
六、个人投资费的冲抵
(一)动迁户购买回迁安置公有住房,可凭本人(或配偶)的投资代建议定书和现金付款收据原件办理冲抵。其中标外面积的现金投资部分冲抵购房面积,标内面积的现金投资部分冲抵购房款。
(二)个人购买由个人和单位共同出资的商品房,可凭本人(或配偶)购房合同和现金付款收据原件办理冲抵。其中个人出资的商品房面积部分可冲抵购房面积。
七、售房款的存储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
(一)各售房单位未建立售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凭公有住房出售备案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售房款专户,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其中售房单位按出售成本价的20%在售房款中计提单位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按每平方米20元缴纳个人专项维修资金,分别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规定专款专用。
(二)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个人标外投资冲抵面积部分和购买公有住房的个人商品房出资冲抵面积部分,均由购房人按成本价20%交纳单位专项维修资金。
(三)售房单位所收售房款不足计提单位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部分须由购房人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