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废止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发挥交通协管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聘请,经培训合格,佩带“交通管理协勤证”协助和配合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工作,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必要的办公和服装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的,按照省级财政的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地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交通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招聘交通协管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基础知识。
(四)原则上会讲普通话。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可以依法续聘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进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交通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配带统一的标志,随身携带统一的“交通管理协勤证”。
交通协管员服装、标志和“交通管理协勤证”的式样、制作、管理和发放,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六)开展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完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交通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
(二)聘用期内,非因正当理由,不被辞退。
(三)参加培训。
(四)申请辞职。
(五)向聘用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三)努力学习,接受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四)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公平公正履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对交通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对有违法犯罪、严重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应当依法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交通协管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解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关心爱护交通协管员,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交通协管员的工作。对阻挠交通协管员正常工作和侮辱、谩骂、殴打交通协管员的,应当及时批评、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自愿申请担任兼职、义务交通协管员的,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