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黔财监〔202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9-12》规定,现行有效。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近年来,财政、审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两师行业”)出具虚假报告或有重大遗漏报告等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性质十分恶劣,不仅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也给市场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两师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两师行业无资质执业
(一)严禁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执业许可违规执业;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禁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严禁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从事)业务。
二、严禁两师行业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四)严禁在未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下分别同时接受利益冲突双方或者多方的委托,承接同一业务。
(五)严禁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专业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六)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七)严禁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八)严禁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九)严禁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十)严禁聘用公务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任职或者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严禁串通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三、严禁两师行业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十二)严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三)严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十四)严禁注册会计师在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银行账户等重大事项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十五)严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滥用评估方法。
(十六)严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四、严格实施两师行业自律监督
(十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切实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监管和服务程序,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两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案件的调查工作。
(十八)依法开展执业注册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九)强化注册(登记)、转所(会)、任职资格检查(年检)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检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业惩戒或提请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五、严抓两师行业行政监管
(二十一)切实做好两师行业执行许可(备案)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二)每年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对人员变动频繁、挂名执业、超胜任能力、网络售卖报告、不正当竞争、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列入检查范围。
(二十三)加大对受利害关系人指使、与其串通或执业程序履行不到位,取证不足,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公众利益受损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四)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审计等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采取双向延伸检查,并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不在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或个人,及时移送具有监管权限的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五)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屡查屡犯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共用。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