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代持代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黔财基〔202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9-12》规定,现行有效。
省有关补贴主管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有关补贴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有关补贴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省财政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保障享受补贴资金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持代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0日
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持代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享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省财政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本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补贴对象)、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以下简称监护人)及受委托代为持有管理补贴对象“一卡通”卡片(或存折,下同)或代为领取管理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的人员和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卡通”卡片是指作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载体纳入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的含金融功能的卡片(包括银行卡、含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
第二章 代持代管范围
第四条代持代管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补贴对象持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卡片,但因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持有、管理“一卡通”卡片的情形。
(二)补贴对象因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卡片,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领取、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形。
第三章 代持代管原则
第五条 代持代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卡片原则上由补贴对象本人持有,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确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持代管情形的,应进行登记、管理。
(二)自愿原则。确需代持代管的,应征得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强制收卡借卡、代管代取以及扣留扣押补贴对象“一卡通”卡片,不得向补贴对象及其监护人或受托人索取补贴资金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监护人优先原则。确需代持代管的,优先由其监护人代持代管。
(四)补贴资金始终由补贴对象享受的原则。
第四章 代持代管管理
第六条补贴对象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确需他人代为持有、管理“一卡通”卡片的情形,如代持代管人为补贴对象监护人,无须签订“一卡通”卡片代为持有、管理委托书,但需提供取得监护权的相关材料;如代持代管人为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或组织,须与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一卡通”卡片代为持有、管理委托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补贴对象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确需他人代为领取、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形,可通过监护人或受托人“一卡通”卡片发放相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如代持代管人为补贴对象监护人,无须签订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为领取、管理委托书,但需提供取得监护权的相关材料;如代持代管人为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或组织,须与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为领取、管理委托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中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卡片的补贴对象,在达到办卡条件并成功办理“一卡通”卡片后,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的“一卡通”账户,如在享受补贴期间确需他人代为持有、管理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县级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在通过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造册录入补贴资金发放信息前,对需代持代管的应在系统代持代管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同步上传监护人取得监护权的相关资料、“一卡通”代持代管委托书等扫描件,加强代持代管情况的动态管理,对需变更或取消代持代管的,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护人及受托人不得将代为持有、管理补贴对象的“一卡通”卡片转借或出租他人,不得用于授权范围外的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补贴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代持代管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违反规定擅自代持代管,确保特殊人群切实享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监督,以监督约束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持代管管理,防范法纪责任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代持代管补贴对象“一卡通”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一卡通”卡片代持代管委托书(参考模板)
2.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领代管委托书(参考模板)
附件1
“一卡通”卡片代持代管委托书
(参考模板)
“一卡通”卡片持有人:李××(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一卡通”卡片代为持有受托人:张××(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一卡通”卡片持有人李××因×××××特殊情况,自身不能有效保管“一卡通”卡片,现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李×××,身份证号码:×××)委托张××代为持有、管理补贴对象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卡片。
受托人张××承诺认真保管“一卡通”卡片持有人相关卡片,不将相关卡片出租或转借他人,不用于领取补贴资金外的其他事项,发放的补贴资金到账后5日内将全额交还持有人李××(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李×××),或全部用于李××的生活支出。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卡通”卡片持有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变更委托时终结。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一卡通”卡片持有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受托人、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一卡通”卡片持有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字)
“一卡通”卡片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代领代管委托书
(参考模板)
代为领取委托人:李××(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代为领取受托人:王××(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享受对象李××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一卡通”卡片,现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李×××,身份证号码:×××)委托王××代为领取、管理本人享受的所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受托人王××承诺用本人“一卡通”卡片代为领取的李××所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在补贴资金到账后5日内全额交还实际享受对象李××(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李×××),或全部用于李××的生活支出。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补贴享受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变更委托时终结。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补贴享受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受托人、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代为领取委托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字)
代为领取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