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金〔202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9-12》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金融办,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0〕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附 件
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支持金融业不断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持续做大金融总量、做活金融业态、做优金融环境、增强金融供给能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推动金融业态加快发展和优化升级,引导金融机构在加大信贷投放,提高直接融资占比,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加强金融机构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市县两级积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黔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和“7+4”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注册地设在我省的独立法人机构和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资金支持范围。对在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的行为和机构予以支持和激励。
(一)激励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推动信贷规模合理增长,满足经济发展对信贷增长需求。
(二)促进直接融资发展。鼓励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再融资、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股权基金投放等。
(三)支持保险资金运用。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实现保险资金投放我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优势企业。
(四)支持完善金融机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总部、区域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分支机构等。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技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普惠、科技金融产品和模式创新,提高绿色信贷、普惠信贷、科技信贷比重,加快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发展。
(六)支持金融改革试点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鼓励市县两级积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建设,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七)支持“7+4”地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7+4”金融组织的规范有序发展、提质增效。
(八)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风险救助、担保费补贴等方面补偿金。
(九)其他在金融领域发挥重大引领作用的行为和机构。
第三章资金的分配使用
第六条 资金的分配。本办法印发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等相关单位,每年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中心工作、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制定奖补实施细则。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每年10月底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当年奖补实施细则确定的对象及金额,向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做好预算安排。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按规定按程序拨付。本年度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或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审核、分配资金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补助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金〔2020〕54号)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