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生产开发秩序,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打击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效果,现就加强煤矿监管,严厉查处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煤炭生产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得到加强。但是,一些煤矿企业受利益驱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越层越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破坏性开采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破坏了煤炭开发秩序。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越层越界开果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保持对煤矿违法生产查处的高压态势,确保煤矿合理开发,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煤矿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法行为
(一)各级要建立以国土资源部门头,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参加的打击煤矿越层越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认真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问题、了解工作进度、解决突出性矛盾。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主动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二)对被举报或反映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鉴定。情况属实的,对煤矿依法进行处罚,对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生产安全。
(三)对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一经发现,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退回合法矿区内开采,在越界处设置永久性密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立即下达停止生产的执法文书,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对有弄虚作假、不服从监管监察和拒不退回或有两次以上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做到有效监管。对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充当煤矿保护伞、黑后台,干扰对煤矿监管和查处的,依法移交纪检检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