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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13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1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省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云南银保监、云南证监等部门,建立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除昆明市以外的15个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昆明市考核工作按照国办发〔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及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昆明市向农业农村部报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制度建设、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等6个方面。

(一)组织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的设立、“菜篮子”工作政策措施的制度建立情况等。

(二)生产能力方面,主要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

(三)市场流通能力方面,主要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

(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方面,主要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

(五)调控保障能力方面,主要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

(六)市民满意度方面,主要考核居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2年开展1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安排部署。考核期次年3月底前,联席会议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评。各州、市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部门。

(三)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自评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四)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按照20%的比例确定抽查州、市,并组成若干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实施考核。

(五)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自评报告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考核报告,于考核期次年8月底前由省农业农村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六)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省农业农村部门向各州、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省委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九条 考核对象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地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由省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任务分工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