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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调整规划用途有关精神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调整规划用途有关精神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增长、调结构的工作部署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涉及调整规划用途、补办土地手续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规划用途和优化住房套型结构的住宅项目

未开发的住宅项目调整规划用途,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且总建筑规模不增加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申请,经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土地储备部门按新用途重新测算相应的土地价款,报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土地补充批复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满足合理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申请,规划部门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二、关于调整规划用途的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需要调整规划用途的,在总建筑规模不增加的条件下,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申请,经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土地储备部门按规划调整测算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报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土地补充批复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规划条件未获批准而未能按期开工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三、关于调整规划用途后的地价问题

对调整规划用途的项目,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地价按照“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