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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研究制定的《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的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州(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从本级所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比例划出的,专项用于水利建设并实行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本价款;转让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得有任何成本费用扣除。



第二章 计提及留成



第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按照5%的比例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笔开具缴款通知书缴存省级国库。缴款通知书需同时注明相对应的州(市)、县(市、区)以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内容,并及时向省级财政、国土资源、水利部门提供有关凭证、报表和资料,方便省级财政合理划分各级留成,准确核算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于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再由财政部门统一缴存省级国库。

第六条 省级国库对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按照省50%、州(市)30%、县(市、区)20%的比例划分留成。属州(市)、县(市、区)的部分于月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清算返还各地财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3季度,由水利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八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年度终了应当及时清算,如有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统筹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如超支,则用下一年度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顶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细化收支预算编制内容,明确计提专项资金收入数额和用于水利建设的支出数额。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细化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决算编制要求报送支出决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发展有关规划的年度需要提出。各级水利部门申报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水利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经批准立项完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水源工程建设;

(二)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三)江河、界河治理,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四)“五小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配套补助、灌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和干支渠防渗工程;

(五)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六)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

(七)水文、水利血防、农村小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稽查、审计和监督,严格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立督查制度,落实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责任,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应当追究问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提、减提、缓提、停提,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