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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但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所形成档案的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国际组织负责人和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动;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大活动;

(五)对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以及重大公益性活动;

(六)由本省承办的国家重大活动;

(七)省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活动;

(八)应当依法建档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收集完整、整理规范、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省、州(市)档案馆应当确定重大活动声像档案收集、采编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各种重大活动,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收集,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移交等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为2个以上的,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协办单位必须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向主要承办单位汇交,特殊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收集重大活动报道的声像等有关资料,新闻媒体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指派档案人员直接参加有关重大活动,按照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组织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协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

接收档案的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的鉴定、编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利用涉及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提供利用重大活动档案时,综合档案馆应当逐步采用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对特别珍贵的档案,综合档案馆不得提供档案原件,可以提供缩微品或者复制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复制件,经综合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综合档案馆印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查阅各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的非开放类重大活动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组织承办单位查阅重大活动档案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归档、汇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