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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件,现就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凡具有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经市局研究,具体征收率温州市区暂确定为0.5%。
三、本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等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温地税征[1997]108号)第一条第2点第一款对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