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4、7、8、10、11、12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
2008年9月10日 |
丽国税流〔2008〕9号 |
三、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四、总店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
三、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应加强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
2 |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丽水市卷烟销售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
2008年10月7日 |
丽国税流〔2008〕11号 |
三、丽水市卷烟销售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企业发生增减变化的,丽水市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四、总店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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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丽水市卷烟销售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企业发生增减变化的,丽水市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应加强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
3 |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丽水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
2011年7月15日 |
丽国税函〔2011〕65号 |
首段:近接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莲都区分局《关于丽水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企业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丽国税莲〔2011〕14号)。 三、丽水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所属连锁经营企业发生增减变化的,丽水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四、总店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总(门)店发票使用情况、销售收入汇总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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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地税合并事宜,该文件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将原文件名称及文件内容里涉及“国家税务局”的修改为国地税合并后的名称。 |
4 |
关于加强发票真伪审核工作的公告【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2号)废止】 |
2011年8月23日 |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
应当登录税务机关网站(国税发票查询网址http://www.zjtax.gov.cn/include/fpcx.shtml;地税发票查询网http://etax.zjds.gov.cn/basemain.jsp?id=2)查验发票真伪信息。 |
应当登录税务机关网站(发票查询网址http://www.zjtax.gov.cn)查验发票真伪信息。 |
5 |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丽水市分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
2012年8月6日 |
丽国税函〔2012〕64号 |
首段:近接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丽水市分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丽国税直〔2012〕5号)。 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所属连锁经营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分公司和有关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丽水市分公司发票使用情况、销售收入汇总情况的监管。 |
首段:近接丽水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丽水市分公司所属直营连锁门店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丽国税直〔2012〕5号)。 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所属连锁经营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分公司和有关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丽水市分公司发票使用情况、销售收入汇总情况的监管。 |
6 |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废止】 |
2015年11月23日 |
丽国税发〔2015〕83号 |
首段: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 促进涉税中介健康发展的意见》(浙国税发〔2015〕123号)文件精神。 一、工作意义:建立三方沟通工作机制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举措的必然要求。 二、工作目标:(一)加强国地税相互协作。全市各国、地税局要加强日常沟通。 三、工作原则:(一)厘清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在行业监管中的关系。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实行共同管理、适当分工,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根据涉税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情况按各自税收管辖权实行监管。 四、工作内容:(二)搭建沟通联系平台。2.走访调研平台。进一步增加走访调研频次,依托市委、市政府、国税、地税等部门各类涉税主题活动,深入涉税中介机构及纳税人开展“问需”。3.信息互换平台。致力于拓宽渠道,建立涵盖国、地税网站、咨询热线、税企信箱、短信平台、微信互动等在内的信息互换平台,增强三方信息沟通。既为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提供新政发布、涉税公告、政策解答等即时服务,又主动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同时加强国、地税信息共享交流,积极营造开放、健康、有序的三方交流环境。4.互助合作平台。大力推动国、地税之间的互助合作,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等各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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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段: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 促进涉税中介健康发展的意见》(浙国税发〔2015〕123号)文件精神。 一、工作意义:建立三方沟通工作机制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举措的必然要求。 二、工作目标:(一)加强协作。全市各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沟通。 三、工作原则:(一)厘清税务机关在行业监管中的关系。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实行管理,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情况实行监管。 四、工作内容:(二)搭建沟通联系平台。2.走访调研平台。进一步增加走访调研频次,依托市委、市政府、税务机关等部门各类涉税主题活动,深入涉税中介机构及纳税人开展“问需”。3.信息互换平台。致力于拓宽渠道,建立税务机关网站、咨询热线、税企信箱、短信平台、微信互动等在内的信息互换平台,增强三方信息沟通。既为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提供新政发布、涉税公告、政策解答等即时服务,又主动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交流,积极营造开放、健康、有序的三方交流环境。4.互助合作平台。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等各领域的合作。 |
7 |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 |
2009年6月4日 |
丽地税规〔2009〕59号 |
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
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
8 |
2016年12月30日 |
首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和加强国地税征收管理的合作 一、国地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二、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地税联合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具体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对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国地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和细化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四、国地税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二、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二、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具体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对分属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本条删除。 四、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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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4年6月9日 |
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
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税务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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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印发《丽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 |
2006年12月15日 |
丽地税规〔2006〕142号 |
第一、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地方税务”字样
第三条第二款: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第一、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地方税务”改为:“税务”
第三条第二款:有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11 |
关于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本级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 |
2006年12月15日 |
丽地税规〔2006〕140号 |
第七条:缴费单位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
第八条:个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录用等原因,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手续的,应先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结清应缴费额、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手续,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撤消授权划缴社保费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地税”字样 |
第七点:缴费单位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
第八点:个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录用等原因,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手续的,应先向主管税务分局结清应缴费额、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手续,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撤消授权划缴社保费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地税”字样改为“税务” |
12 |
2009年4月7日 |
三、审批要求1.减税申请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 |
三、审批要求1.减税申请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