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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泰政规〔20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州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法律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泰州市中心城区,根据《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包括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所属全部街道以及苏陈镇、白马镇、野徐镇、永安洲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类、2类、3类、4类四种类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之间不设过渡地带,具体划分见附件1,环境噪声限值见附件2。

第四条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如下: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22个,其中海陵区9个、医药高新区(高港区)6个、姜堰区7个,具体见附件3;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38个,其中海陵区10个、医药高新区(高港区)14个、姜堰区14个,具体见附件4;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29个,其中海陵区12个、医药高新区(高港区)9个、姜堰区8个,具体见附件5。

第五条  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本次划分涉及129条道路、10条内河航道和3条铁路干线,具体见附件6。本规定施行后新(改、扩)建的交通干线以及交通服务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一)道路、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2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内河航道一侧至道路、内河航道边界线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25m。

(三)规划确定的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铁路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划分为4a类或者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重叠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六条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一)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局部或者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七条  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第八条  本规定文本及图表根据用地现状和现行近期规划确定。本规定实施后,项目依法发生变化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执行对应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当重新划分:

(一)不符合国家、省新制(修)订的噪声防护相关规定和标准的;

(二)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依法调整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22〕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见附件】

2.环境噪声限值

3.泰州市中心城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

4.泰州市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泰州市中心城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

6.泰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干线清单




关于《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3-12-2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现对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明确了“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2023年,我市发布了《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市规模和用地情况发生了变化,环境噪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应当适时调整。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最新的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边界,结合用地现状,严格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进行划分。

(一)适用范围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包括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所属全部街道以及苏陈镇、白马镇、野徐镇、永安洲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解释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

(三)功能区执行标准解释

1类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区:其中4a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4b类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备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环境噪声限值。

(四)划分结果

泰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类、2类、3类、4类四种类型。

1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共划分22个;

2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共划分38个;

3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共划分29个;

4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划分涉及129条道路、10条内河航道和3条铁路干线。

三、文件的出台意义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本次修订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对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城市环境有重要意义。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