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0〕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2021年1月7 日)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2021年4月23日)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青财税〔2020〕5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青财税〔2020〕8号)中关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