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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20〕7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适应电影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近年来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国产电影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2020年6月9日


附件:

贵州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贵州省省级国库的部分(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资助数字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奖励国产影片放映和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放映。
1.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设备更新。资助金额根据影院运营状况、票房情况核定,每家影院不高于300万元。
2.对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的20%,每家影院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先进技术设备范围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确定。
3.对放映国产影片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根据影院年度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总票房收入比例,分为“55%(含)-60%”、“60%(含)-66%”、“66%(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照50%、75%、100%三个标准奖励该影院国产影片票房收入上缴到省级财政的电影专项资金,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因放映国产影片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60%。
4.资助影院放映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对加入“人民院线”“艺术影片放映联盟”等的影院,放映主管部门推荐的影片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1.对译制计划外并经省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少数民族语影片,每部资助7万元,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
2.对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予以资助。
3.对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中央部委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资助国产电影制作、发行和宣传推广,对优秀国产影片予以奖励。
1.资助在我省申报备案的重大现实、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等重点影片。每部影片摄制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资助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点题材影片。每部影片摄制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资助在省内注册单位出品的优秀国产影片、文化特色和艺术创新影片的发行和宣传推广,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优秀国产影片获得较好票房收入,或者参加有关电影节(展)获奖(或提名),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贵州省文艺作品扶持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5.优秀国产影片在海外电影发行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超过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0%。
(四)资助省内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1.资助省内重点制片基地外景地建设、摄影棚建设,资助金额不超过其建设资金的30%。
2.资助省内重点制片基地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及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其提高社会服务准能,资助金额不超过其设备应用更新改造的30%。
3.资助省内重点制片基地发展,对上一年度影视拍摄制作业务开展较好、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省内举办的、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作为指导单位的电影节(展)活动予以资助,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电影惠民活动予以补贴,鼓励电影消费,培育电影消费市场。
(七)对购买优秀国产影片农村公益放映版权予以补贴,提升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品质。
(八)资助电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资助范围包括:电影票务信息系统建设、技术保障和维护使用,电影市场调研、督查和数据统计,监控设备推广及应用等。
(九)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上述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中的资助、补贴标准由省委宣传部结合当年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情况予以确定。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已获得中央级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影片,不再重复安排省级电影专项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纳入省委宣传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全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九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委宣传部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委宣传部加强对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省委宣传部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省财政厅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从事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