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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年6月13日                                     赣财非税【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2月22日规定,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文化事业建设费资金,确保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同时强化宣传辅导,确保企业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