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工作部署,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协商,决定从2017年起将省级(含省级以上,下同)非营利组织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各市、县(市、区),即对省级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公布,不再报省级审定。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要求仍按《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4]4号
)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