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商务、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地税、市场监管、物价、国税、银监、保监主管部门: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6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发展二手车市场对满足消费需求、加快汽车更新、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意义重大。浙江作为二手车流通大省,2015年全省二手车交易量达95.73万辆,同比增长12.36%,占全国比重超过10%。但目前二手车市场发展也面临着行业不够规范和政策因素制约等问题。2016年国家先后出台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13号)和《
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商建字〔2016〕8号)。我省《
意见》出台,不仅是对国家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旨在结合浙江实际,通过4个方面的制度与政策性安排,明确行业发展方向,规范主体经营行为,完善政策扶持举措,强化市场有效监管,解决困扰行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全省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
二、严格落实二手车便利交易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了二手车迁入政策,各地须严格执行,符合国家、省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省内二手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迁入手续,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规定,省外二手车迁入本省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各地须严格落实《浙江省二手车转移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和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支持依法依规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便利性,原则上对年成交量1万辆以上且具备相关条件的交易市场,各地商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驻,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保险和交通违法处理等一站式服务。支持部分地区开展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试点,待试点成功后在全省全面推行。
三、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布局建设。《
意见》明确要求按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予以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的要求和程序执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交易车辆停放等经营场地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车辆鉴定评估、纳税、保险等经营服务条件,并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仅有网上交易平台,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二手车网络交易企业,视同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各市、县在具体制订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标准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参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四、规范提升二手车流通主体经营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
意见》精神,指导和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二手车产业链的经营服务能力。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对所交易二手车的合法性和唯一性进行确认。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网络交易的,应向所在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加载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如实申报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服务实体场所和主办公场所。市场和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开具的发票上应明确注明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市场内的机动车登记上牌机构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除收取规定的登记上牌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五、协调强化政府监管和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及时向商务部“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工商局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制度予以重新明确,县级商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完善合作机制,抓好备案制度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积极探索推进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推进二手车业态创新、行业自律、行业标准、诚信规范、品牌创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助政府做好二手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制度化管理,规范市场经营户的交易行为,以诚信为根本促进市场繁荣。
六、切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应按照《
意见》通过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税收等综合性手段,进一步优化行业提升发展的政策环境。要顺应“十三五”商贸流通发展要求,支持行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形成地方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快培育骨干市场和企业,鼓励和支持二手车流通主体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和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的改造提升;要推进跨行业融合互助共赢,支持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与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体合作,加强需求与供给对接,创新合作产品和合作模式,优化工作流程,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七、加快推进《
意见》精神的宣贯落实。各地应重点抓好3方面工作:一是组织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商务部门要主动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座谈,解读宣传各业务领域政策,探讨操作层面做法,使相关部门认识和重视二手车行业,让行业和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二是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商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行业调研,对照《
意见》所明确的政策和工作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完善管理举措,报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三是做好政策实施协调。各地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及时收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业界的反映,并切实予以协调解决。有关情况和好的做法及建议及时报送省级对口部门,通过上下合力,确保政策落地、任务落实。
请各市做好所辖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省级相关部门也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
该文件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国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监管局
中国保险业监管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7年2月15日
《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14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64号,下简称《意见》),浙江省商务厅联合发改委等省级相关部门出台了《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3号,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是二手车流通大省,是华东地区重要的二手车交易流转市场,2015年全省二手车交易量达95.73万辆,同比增长12.36%,占全国比重超过10%,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但行业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浙江二手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13号)和《
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 商建字〔2016〕8号)文件精神,于2016年底出台了《
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细化相关政策条款便于各地实施,由浙江省商务厅牵头,联合发改委等15部门经过深入调研,联合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充分认识《
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二手车便利交易政策规定、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布局建设、规范提升二手车流通主体经营服务能力、协调强化政府监管和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
意见》精神的宣贯落实等七方面措施等构成。
(一)充分认识省政府出台《
意见》的重要意义。浙江是华东地区重要的二手车流转市场,发展二手车交易对促进汽车流通、拉动汽车消费、提升浙江经济发展速度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浙江二手车行业发展也存在不够规范和政策因素制约等问题。2016年国家连续出台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重要文件,省政府办公厅也出台了《
意见》,说明国家和省级层面对促进二手车交易流通非常重视。《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刻领会国家和省政府出台这些政策文件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而且明确了行业发展方向,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浙江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浙江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意见》对二手车省外迁入条件和省内自由流通作了明确,这也是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核心内容。为引起各地更加重视,《通知》再次对省外二手车迁入落户浙江必须达到国V排放标准、注册在省内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检测标准的二手车可以自由流转迁入落户的政策条款进行了强调,并要求各地不得随意设置迁入落户条件以阻碍正常的二手车交易流通,以促进浙江二手车流通。同时,对年成交量1万辆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当地商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入驻提供服务,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以促进形成二手车便利交易氛围。同时,对二手车异地交易转移、开展临时产权试点等提出了意见。
(三)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布局建设。针对当前各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不规范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合理规划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严格按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的要求和程序执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硬件建设提出了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标准应参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并明确仅有网上交易平台、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二手车网络交易企业,视同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
(四)规范提升二手车流通主体经营服务能力。要求各地要按照《
意见》精神,指导和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能力。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对所交易的二手车的合法性和唯一性进行确认,确保交易合法规范。从事二手车网络交易的企业要按照工商部门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要求在网站主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上醒目位置加载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如实申报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服务实体场所和主办公场所。此外,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公示透明,市场内机动车登记上牌机构办理登记上牌时除规定的费用外,不得随意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五)协调强化政府监管和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及时向商务部“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工商局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制度予以重新明确,启动备案管理工作。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并探索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制度。此外,行业协会在推进二手车业态创新、行业自律、行业标准、诚信规范、品牌创优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协助政府做好二手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六)切实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
意见》要求通过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税收等综合性手段,对二手车行业发展环境给予优化支持,顺应“十三五”商贸流通发展要求,支持行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以形成地方特色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二手车流通主体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市场建设和服务能力。并推进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和二手车流通跨行业融合互助共赢,创造良好消费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七)加快推进《
意见》精神的宣贯落实。各地要做好组织政策宣传解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实施协调3方面工作,加强部门合作,抓好《
意见》的宣贯,深刻理解政策内容,重视二手车行业发展,并积极探讨操作层面做法,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并做好政策的落地实施和跟踪评估,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地。
三、政策影响
《通知》是对《
意见》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对浙江二手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流通,拉动新车消费,淘汰老旧车,推动地方经济增长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四、组织实施
《通知》要真正落地实施到位,需要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密切配合,要充分认识到《
意见》和《通知》的重要意义,对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给予充分支持,从土地、财政、税收等各方面给予二手车行业提供有力支撑。各地要加强对政策研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以实际行动促进浙江省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