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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和《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浙江省税务局在总结《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实际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经过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制定和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

全省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拟处罚金额达到《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应当纳入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新机构成立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应当适用同一标准,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对重大税收执法行为的法治监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单位

拟处罚金额

1

浙江省局

300万元

2

杭州市局

150万元

温州市局

绍兴市局

台州市局

金华市局

3

其他设区市税务局

100万元

4

萧山区局、余杭区局、建德市局、临安区局

40万元

乐清市局、瑞安市局、平阳县局、永嘉县局、瓯海区局、龙湾区局、鹿城区局

桐乡市局、平湖市局、海宁市局

柯桥区局、诸暨市局、嵊州市局、新昌县局

安吉县局、德清县局、长兴县局

温岭市局、临海市局、玉环市局

义乌市局永康市局东阳市局

龙游县局、江山市局、开化县局、常山县局

5

其他县(市、区)税务局

2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