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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5〕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审查确认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并依法出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的行为。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出具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坚持自愿、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遵照劳动人事仲裁管辖规定受理申请。


  四、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需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委托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条件。


  五、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确认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二)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确认有效后,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内容显失公平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七)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


  (九)代理人不具有调解委托权限的;


  (十)当事人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审查确认的情形。


  七、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审查确认工作。


  八、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是否具有调解权限,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向当事人明示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现场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九、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离开的,按撤回仲裁审查确认处理。


  十、审查确认后的仲裁调解书中达成协议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原件中的达成协议内容相一致。


  十一、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仲裁委员会处理当事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形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适当延长。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立即终止仲裁审查确认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受理后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不符合仲裁审查确认条件的;


  (二)当事人在仲裁审查确认受理后,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


  十四、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仲裁审查确认案卷的归档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须知(附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背面);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参加审查确认活动通知书;


  6.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终止通知书。

  2015年2月11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