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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3〕5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除外),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下同)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房产税减免可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参照执行的地区,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房产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由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与否及调整方法。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事项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五、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科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