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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9】829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市(州)委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归属地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向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3日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