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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9年3月27日 青财税字【2019】431号


税谱®提示: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 〔2017〕1528号) 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23】1188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全文废止】
2023-02-27 青财税字【2022】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23】1188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https://czt.qinghai.gov.cn/zfxxgk/query/202302270855310172.html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